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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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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教育局与常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2201民初4240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诉被告常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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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腾出车库及车库南侧42㎡空地,并将该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8日乌兰浩特市蒙古族小学与被告常青签订了《出租车库协议书》,约定将蒙古族小学宿舍楼西侧的车库及南侧42㎡的空地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至2018年3月8日,年租金10715.00元,一次性付清七年租金共计750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被告不得在空地新建房屋,后被告在空地上建造了钢结构临时住房至今未拆除。2014年5月,乌兰浩特市蒙古族小学整体搬迁,经乌兰浩特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乌兰浩特市蒙古族小学的所有资产调拨给原告。2018年3月,房租到期,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涉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姜立新 审判员夏林 审判员曹学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子盈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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