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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4891591
注册时间:1995-11-0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简介: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易货贸易、对销贸易业务;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业务;国际招标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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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某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929民初1357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公司)诉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岗公司)、内某2(以下简称四子王供电分局)、内某1(以下简称乌兰察布电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2、曹某、被告寅岗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3、被告四子王供电分局委托代理人李某1、被告乌兰察布电业局委托代理人王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4月,被告寅岗公司通过案外人李某2介绍认识了蒙华公司负责人双方商定寅岗公司承揽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偏远农牧区用电升级工程第一批第一标段(施工地点乌兰哈达嘎查)由蒙华公司负责施工,被告寅岗公司与原告蒙华公司口头约定,按图纸施工,结算按被告寅岗公司与四子王旗电业局签定的合同价,被告寅岗公司只收取10%的管理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每月结算一次,结算额度不低于10万元,双方约定好后,原告蒙华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原告共完成高低压线路架设总计34316.3米,安装变压器和托架11台,挖电杆坑167个等工程(详细工程量见附表),被告寅岗公司并未按照口头约定的一月一结,直到10月中旬才付了20万元工程款,原告为完成该工程共垫付工程款626088元。由于原告蒙华公司无力继续垫付工人工资和机械租赁等费用,2018年10月25日被迫停工。此后被告寅岗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蒙华公司在施工现场等待留守达两个月,至到2019年1月份被迫撤离施工现场。原告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原告也按口头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告寅岗公司未按口头约定每月计算工程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寅岗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对其应支付的工程款虽然原告蒙华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现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原告是四子王旗偏远农牧区用电升级工程第一批第一标段(乌兰哈达嘎查)工程(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实际施工人;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款227000元及原告为完成该工程实际支出的燃油费42238元,雇佣车辆费用50250元,施工期间租房费、伙食费446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备车辆费用192000元;4.其余工程款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另行主张权利;5.依法判令被告内某1、被告内某1四子王分局对上述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三被告支付。 被告寅岗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乌兰察布市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一批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投标、评审,于2018年4月27日,获得了电施公(2018)2号《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2018年5月,内某1与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一批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原告未参与任何环节,所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原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出示的全部证据,包含银行对账单、车辆租赁证明、施工日志、拖欠工资证明、自备车辆费用说明等,都是原告自己形成的,其证据材料真实性不能确认;该证据同样也没有通过涉案工程监理方与总承包单位的确认,不能确认与该工程项目有任何关联性。3、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农民工工资、燃油费、车辆雇佣费、租房费、伙食费、自备车辆费等,这些诉讼请求不属于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范围,庭审中也无法查证上述请求的具体数额是否真实,更无法查证上述请求是涉案工程中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被告四子王供电分局辩称:答辩人已经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了被告寅岗公司,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答辩人与寅岗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将2018年一批10千伏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四子王旗偏远地区通电工程)一标段工程承包给内蒙古寅岗公司,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前,对寅岗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寅岗公司具有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按期付清工程款,该事实有转帐凭证,工程类成本入帐审批单。 被告乌兰察布电业局辩称:答辩人已经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了被告寅岗公司,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乌兰察布电业局与寅岗公司签订的施工建设合同,我们已经按进度付清工程款。案外人付某也承认了收到了工程款3217272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被告寅岗公司通过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于2018年5月与被告乌兰察布电业局签订2018年乌兰察布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一批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四子王旗偏远农牧区用电升级工程第一批)施工合同。被告寅岗公司与原告蒙华公司口头约定,由蒙华公司建设施工四子王旗偏远农牧区用电升级工程第一批第一标段(乌兰哈达嘎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寅岗公司将工程款200000元已经打在蒙华公司出纳人员的账户上。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供的11份证明材料、证人证言、施工图纸、施工日志、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一份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一份2018年乌兰察布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一批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四子王旗偏远农牧区用电升级工程第一批)施工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现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原告是四子王旗偏远农牧区用电升级工程第一批第一标段(乌兰哈达嘎查)工程(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实际施工人;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款227000元及原告为完成该工程实际支出的燃油费42238元,雇佣车辆费用50250元,施工期间租房费、伙食费446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备车辆费用192000元;4.其余工程款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另行主张权利;5.依法判令被告内某1、被告内某1四子王分局对上述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三被告支付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四子王旗偏远农牧区用电升级工程第一批第一标段(乌兰哈达嘎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80元,由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340元,由被告内某1承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特木其勒 审判员胡俊萍 人民陪审员耿培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陆海燕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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