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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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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昌诉扶余市公安局、扶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吉行申19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赵洪昌因诉扶余市公安局、扶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行终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洪昌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扶余市公安局扶公(治)行罚决字[2019]7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扶余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扶府复决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中维持扶公(治)行罚决字[2019]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部分。主要理由:赵洪昌为了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刑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报警,由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进行的上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之处
判决结果
驳回赵洪昌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合议庭
审判长杨迪 审判员阎道清 审判员孙慧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关亦桥 书记员于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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