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杨国庆漆红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18)渝0116执5946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漆某、邹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漆某、邹某某、郭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064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房屋、车辆、工商信息、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漆某、郭某某名下有房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杨某某、漆某、郭某某名下房产用于其享有的债权。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委托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某、漆某、郭某某所有房产且均拍卖成功,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950416.75元。被执行人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2月3日,被执行人杨某某、漆某、邹某某、郭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利息49017.5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18)渝0116执59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程鹏
审判员曾宪伟
审判员王化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红平
判决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