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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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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飞
联系方式:020-31059888
注册时间:2016-07-11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16层(仅限办公用途)
简介:
录音制作;广告业;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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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5民初19692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千禧安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德炼、王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1日,原、被告签署《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广州地铁3号线客村站的墙画3WB7(S)、3WB8(S)、3WB9(S)三个媒体发布“古北水镇”广告,发布日期为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8月24日;合同总金额为416812.5元,被告需要在2018年7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80%,即333450元,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发布费用的20%,即83362.5元,合同一方逾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合同标的总金额的1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原告已依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的款项83362.5元,因此,现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8336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521.8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原、被告签署《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广州地铁3号线客村站的墙画3WB7(S)、3WB8(S)、3WB9(S)三个媒体发布“古北水镇”广告,发布日期均为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8月24日;合同总金额为416812.5元,被告需要在2018年7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80%,即333450元,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发布费用的20%,即83362.5元;合同一方逾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合同标的总金额的1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签约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本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需支付的发布费83362.5元。原告追收债权无着,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83362.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52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466.7元(受理费3217.7元、财产保全费1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区伟斌 人民陪审员林佩霞 人民陪审员王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萍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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