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 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全
联系方式:0543-4571107
注册时间:2002-04-24
公司地址:邹平县青阳镇驻地
简介:
生产、销售:炉料、铁精粉;销售:钢材、生铁、矿石、矿粉、海绵铁、铸件、机械设备、有色金属(不含贵重金属)、废铝、铝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含危险废物)、橡胶购销;废旧金属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及境外可利用废物);废旧家电回收和拆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宋纪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02民初8882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98.83506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令本案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原告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签订编号81201212016高授字第00027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99万元,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2016年12月2日,原告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签订编号81201212016借字第00030号《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49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2016年12月1日,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1201212016高保字第00024号、81201212016高保字第0002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提供最高额人民币2499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三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宋纪圣、刘葵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一、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2498.83506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1、2018年7月11日,主债务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经邹平县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2018年8月29日,邹平县人民法院裁定主债务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玉玺炉料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六家公司合并重整的管理人。玉玺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就涉案债权已向玉玺公司管理人申报并得以确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81201212016高授字第00027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1份;2.81201212016高保字第00024号、81201212016高保字第0002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3.81201212016借字第00030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各1份;4.欠款明细1份。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据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2499万元,授信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同日,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499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及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12月2日,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499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年利率4.35%,每六个月调整一次;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逾期利率按执行利率上浮50%。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6年12月2日向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发放借款2499万元。截止借款到期日2017年12月2日,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不欠利息,仅还本金1649.38元,本金余额24988350.62元。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另,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在2499万元范围内对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借款本金24988350.62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988350.6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66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先胜 人民陪审员丁惠 人民陪审员李贵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珂
判决日期
2020-03-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