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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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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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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永强
联系方式:0311-8513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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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开发与经营;应用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通讯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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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路,揣彪,杨平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刑终313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杰、任红卫、揣彪、杨平、王佳祥、常路、潘家超、王鑫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陕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武杰、揣彪、杨平、王佳祥、常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7月,被告人任红卫、武杰伙同李某某(在逃)预谋通过伪造公积金缴款信息等方式,骗取银行个人公积金网络信用贷款,并商定寻找贷款人,伪造贷款人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由武杰联系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公积金官网上伪造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为顺利实施犯罪,被告人武杰结识了被告人潘家超,约定武杰每月支付潘家超15万元好处费,由潘家超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伪造武杰提供的贷款人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并将用于查询的登录名及密码告知武杰。而后,潘家超联系了被告人王鑫,王鑫又联系了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派驻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从事维护工作的被告人揣彪,揣彪同意按王鑫要求,在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上伪造王鑫提供的贷款人的公积金缴存记录。期间,武杰指使被告人杨平、王佳祥,任红卫指使被告人常路等人寻找贷款人,为贷款人伪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并将贷款人身份信息交给武杰,由武杰通过潘家超交给王鑫,再由王鑫交给被告人揣彪用于篡改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后任红卫、武杰、李某某指派专人陪同贷款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和篡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骗取贷款,并获取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武杰、任红卫、常路、杨平、王佳祥利用揣彪、潘家超、王鑫提供的篡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西安分行)骗取贷款,其中被告人武杰参与骗取贷款共计4335100元,造成损失433万余元,非法获利757656元;被告人任红卫参与骗取贷款共计3268500元,造成损失326万余元,非法获利86642元;被告人杨平参与骗取贷款共计1273000元,造成损失127万余元,非法获利68340元;被告人王佳祥参与骗取贷款共计1273000元,造成损失127万余元,非法获利40020元;被告人揣彪参与骗取贷款共计4335100元,造成损失433万余元,非法获利80000元;被告人潘家超参与骗取贷款共计4335100元,造成损失433万余元,非法获利132300元;被告人王鑫参与骗取贷款共计4335100元,造成损失433万余元,非法获利84500元。另查明,被告人常路参与骗取贷款共计1076400元,造成损失107万余元,非法获利178022元。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武杰赃款757656元,被告人任红卫家属代某某退还赃款86642元,被告人王鑫退缴赃款84500元,被告人王佳祥退缴赃款40020元。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平家属代某某退交赃款68340元。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杰、任红卫伙同被告人揣彪、常路、杨平、王佳祥、潘家超、王鑫等人通过寻找用款人,篡改公积金网站数据,伪造用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以用款人的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武杰、任红卫、揣彪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常路、杨平、王佳祥、潘家超、王鑫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红卫、王鑫、王佳祥、杨平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能积极退缴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武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任红卫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揣彪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常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杨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六、被告人王佳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七、被告人潘家超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八、被告人王鑫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随案赃款八十二万五千九百九十六元按比例发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三十三万九千一百五十四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四十四万一千三百三十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四万五千五百一十二元。十、被告人揣彪非法所得八万元、被告人常路非法所得十七万八千零二十二元、被告人潘家超非法所得十三万二千三百元及剩余赃款二百九十万四千四百元继续追缴,依法按比例发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武杰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对其量刑畸重,认定本案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证据不足,亦无法律依据;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其指定辩护人辩称,原审法院将银行的损失一概作为武杰的量刑情节不当,案发后武杰能积极退赃减少银行的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希望能对武杰减轻处罚。 揣彪上诉提出,其不知道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是用于银行贷款,在共同犯罪中也不起主要作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其量刑过重。 其指定辩护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揣彪构成骗取贷款罪证据存在瑕疵,揣彪没有与他人共同骗取贷款的故意,修改公积金账户外网信息的行为与各银行发放贷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其系主犯缺乏直接的证据支持,揣彪系从犯、初犯、偶犯,应对其适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杨平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杨平在本案中系从犯,仅参与了部分犯罪活动,作用较小,且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相比较本案中的其他从犯,对其量刑过重。 王佳祥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有误,王佳祥已积极主动退缴赃款,且系初犯、从犯,原审量刑失衡,对其量刑过重。 常路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非法获利数额有误,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其指定辩护人辩称,常路系本案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原审对常路非法所得认定有误,量刑较其他被告人偏重,应对其从轻处罚。 任红卫的指定辩护人辩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任红卫的家属已代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中信银行的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任红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潘家超的指定辩护人辩称,潘家超在本案中系从犯,仅起介绍牵线的次要作用,未参与骗取贷款的具体实施,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鑫的指定辩护人辩称,王鑫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7月至12月间,上诉人武杰、原审被告人任红卫、李某某(在逃)经预谋,指使上诉人杨平、王佳祥、常路等寻找用款人,通过原审被告人潘家超、王鑫、上诉人揣彪提供篡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以用款人的名义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并有下列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以及武杰、杨平、王佳祥、潘家超、任红卫、揣彪、王鑫、常路分别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相关银行资金流水、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陕铭鉴字(2018)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证明,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2月,上诉人武杰参与骗取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贷款金额共计4335100元,获利757656元;被告人任红卫参与骗取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贷款金额共计3268500元,获利86642元;上诉人杨平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273000元,获利68340元;上诉人王佳祥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273000元,获利40020元;上诉人常路参与骗取贷款行为,获利178022元;被告人潘家超非法获利132300元;被告人王鑫非法获利84500元;上诉人揣彪非法获利80000元。 3、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任红卫、李某某、武杰、杨平、潘家超、王鑫、揣彪等人通过手机微信进行联系,传递贷款人信息资料、虚构贷款人身份和公积金缴存记录,骗取银行资金以及分配犯罪所得的过程。 4、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还款催收记录、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的情况说明、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催收情况说明证明,中信银行发现本案涉及的42名公积金贷款客户异常后进行催收,其中有38户无法联系,还有4户虽能联系上但不能按时还款,贷款余额共计8061973.19元。本案涉及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的11名客户中8人无法联系,三人属于正常还款回访(曾艳玲、党某某、张亚梅)均未还款。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对高飞、袁某某、孙云耀3名涉案该行贷款客户进行催收的情况。 5、指认笔录证明,武杰、任红卫、常路、杨平、王佳祥、潘家超、王鑫、揣彪分别指认其经手伪造的公积金缴存记录骗取银行贷款客户名单。 6、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情况说明、河北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材料、揣彪劳动合同书证明,揣彪系河北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依据该中心与该软件公司维保合同,自2009年至今为该中心提供维保工作。该中心出厂编号BA015884的联想启天M4350电脑自2015年10月后一直由揣彪使用,用于履行系统维保职责。 7、侦查实验笔录证明,揣彪使用其之前工作的电脑将无公积金缴存记录的封建强篡改成可以在公积金中心官网查询到缴存记录的记录,即揣彪篡改公积金中心官网缴存记录可以完成。 8、证人袁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他通过任红卫、李某某包装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公积金信用贷款的过程。经袁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李某某、任红卫就是为其办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人员。 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11月,他通过任红卫等人包装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公积金信用贷款的过程,以及他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10、证人党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她通过任红卫、常路等人包装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公积金信用贷款的过程,以及她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经党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任红卫、常路就是为其办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人员。 11、证人曾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她通过任红卫、常路等人包装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公积金信用贷款的过程。经曾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任红卫、常路就是为其办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人员。 12、证人甄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她通过杨平、王佳祥等人包装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公积金信用贷款的过程,以及她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经甄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王佳祥、杨平就是为其办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人员。 13、证人徐某某(任红卫之妻)证言证明,任红卫在帮别人申请银行贷款,她名下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平时是任红卫持有并使用,预留的手机号是1839204XXXX,该手机上面下载有招商银行的客户端,大多数都是任红卫在操作,偶尔任红卫会让她报这个手机上接收到的转账相关的验证码。 14、原审被告人任红卫供述,对他与武杰、李某某经商议后,于2017年10月至12月由他和李某某、常路等人找来没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贷款人,武杰找人伪造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进而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骗取公积金信用贷款,获取提成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5、原审被告人潘家超供述,对他应武杰的要求,于2017年10月至12月通过王鑫联系人在公积金官网上篡改公积金缴存记录用于他人贷款,从而获取不当利益,且在11月底知道武杰利用伪造的公积金信息在银行骗取贷款后仍多次按照武杰的要求篡改公积金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6、原审被告人王鑫供述,对他应潘家超的要求,于2017年10月至12月联系揣彪在公积金官网上篡改公积金缴存记录用于他人贷款,从而获取不当利益,且在11月底知道潘家超利用伪造的公积金信息在银行骗取贷款后,仍多次按照潘家超的要求篡改公积金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7、上诉人武杰供述,对他与任红卫、李某某经商议后,于2017年10月至12月由他通过潘家超篡改公积金中心官网公积金缴存记录,任红卫、李某某、杨平、常路、王佳祥找来没有公积金缴存信息的贷款人,利用虚假公积金信息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骗取贷款,获取提成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8、上诉人揣彪供述,对他应王鑫的要求,为获取不当利益,于2017年10月至12月在公积金官网上篡改公积金缴存记录用于他人贷款,且在11月底知道王鑫利用伪造的公积金信息在银行贷款后,仍然多次按照王鑫的要求篡改公积金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上诉人常路供述,对他于2017年10月至12月向任红卫介绍封建强、路传国等没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贷款人,或按照任红卫的指示联系贷款人,通过伪造的信息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骗取贷款,获取提成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上诉人杨平供述,对他和王佳祥为获取提成款,于2017年10月至12月联系没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贷款人,由武杰将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伪造后,从光大银行西安分行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1、上诉人王佳祥供述,对他和杨平为获取提成款,于2017年10月至12月联系没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贷款人,由武杰将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伪造后,从光大银行西安分行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海峰 审判员林群 审判员王宏涛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建立 书记员刘蕾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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