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汇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民辖终36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西安科汇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6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安科汇塑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在宁陕工程项目部所在地拟定,被上诉人项目部盖章后,由上诉人经办人带回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加盖公章合同成立。上诉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民诉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及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等法律规定,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不具备法定、约定条件的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确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62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孙叶花
审判员赵兆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菲
判决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