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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18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凯文
联系方式:0913-8217894
注册时间:2010-12-24
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乔山路100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灌溉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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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汇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民辖终36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西安科汇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6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安科汇塑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在宁陕工程项目部所在地拟定,被上诉人项目部盖章后,由上诉人经办人带回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加盖公章合同成立。上诉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民诉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及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等法律规定,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不具备法定、约定条件的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确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62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孙叶花 审判员赵兆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菲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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