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民终26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青海分公司)、原审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高精铝业)、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水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省投向本院提交《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准予其缓交诉讼费21765元,缓交期限至二审开庭前3日,至本案2020年3月11日开庭前上诉人青海省投仍不予缴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旭东
审判员刘江静
审判员李成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师永佳
书记员江如冰
判决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