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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齐建伟
联系方式:0311-85898891
注册时间:1997-09-25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简介:
建筑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建筑节能技术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勘察,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加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程咨询,城乡规划编制;工程测量,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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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1002民初2681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赵起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1863元和投标保证金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结算之日(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签订《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5100t/a高性能碳纤维项目901桩基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于2015年4月23日完成了施工任务并通过验收,原告已于2016年4月19日将发票开全并送至被告。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结算协议,工程结算造价2010000元,约定自签订结算协议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尾款应于2018年12月21日前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8日,被告已支付1608137元,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虽多次承诺,但至今仍以没钱为由不给付尾款。截止2019年7月15日,被告欠原告工程尾款401863元、履约保证金40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二、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以及具体金额、计算方式。 就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举证情况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碳纤维项目901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证据二、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及复印件;证据三、项目901桩基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据四、银行的打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证据五、中标竞标文件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流水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证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依照合同施工结束并且通过了竣工验收,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401863元以及投标保证金4万元,投标保证金已交给被告,被告未退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4月,原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5100t/a高性能碳纤维项目901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Z03150407006,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5100t/a高性能碳纤维项目901桩基工程,工程地点河北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工程范围及内容:生产区901单元,占地面积约9800平米,因当地地质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要做桩基。将使用预应力砼管桩,桩直径约500mm,壁厚100mm。单根桩长为13米,总桩数约1000根,选用《10G409》中PHCθ500(100)-A-13型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4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4月27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015年4月23日原、被告签署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通用),记录中写明工程名称: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5100t/a高性能碳纤维项目生产区901单元桩基础施工工程,施工单位: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开工日期2015年4月8日,完成日期2015年4月23日,验收意见:同意验收。2018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5100t/a高性能碳纤维项目901桩基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工程名称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5100t/a高性能碳纤维项目901桩基工程,工程地址河北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本工程最终结算造价金额为2010171元,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已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项共计1608137元,尚未支付401863元。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来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陈述关于利息损失主张数额和计算方式无证据提交,合同中亦未约定。 另查明,2018年11月2日,原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4月2日,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向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转账保证金4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碳纤维项目901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项目901桩基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银行的打款记录、中标竞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银行流水、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863元、保证金40000元,两项共计441863元; 二、驳回原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鹏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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