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921执17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霞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绍芬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霞劳人仲案(2019)88-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于2019年11月18日送达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该法院依法受理,由于张绍芬申请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执行依据的霞劳人仲案(2019)88-2号裁决书尚未生效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绍芬关于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霞劳人仲案(2019)88-2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郑松晖
审判员吴应豪
审判员李臻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颜秋平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