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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6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联系方式:0533-6208366
注册时间:2007-08-07
公司地址:张店区西五路北首
简介:
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儿童保健科、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黏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预防口腔专业、皮肤科、皮肤病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健康体检服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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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与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303民初7892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1与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红、陈红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涛、王凡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7139元(其中医疗费33972.37元、护理费173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20元、残疾赔偿金711882元,交通费10000元,营养费20000元、鉴定费2900元,以上合计963254.37元,要求被告按照35%的责任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某1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评定过错参与度为30%-40%。该案经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前期损失承担了35%的赔偿责任。因初次诉讼时原告年纪尚小,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主张,现在伤残等级已经确定,本次主张后期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等新发生的损失,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同意按照原来审判结果确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以下证据及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医疗费33972.37元,有医疗费单据六份,住院病历六份为证;2、护理费173280元,按照住院期间两人护理,374天*2人*120元/天计算为89760元,院外按照696天*120元/天*1人计算为83520元,有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2016)鲁030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上次判决处理的住院天数为765天,原告诉讼请求中已经减去;3、住院伙食补助费11220元,按照374天*30元/天计算;4、残疾赔偿金711882元,按照39549元/年*20年*90%计算,有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一份为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0元,提交部分加油费单据,请求法庭酌情认定,被告认为加油票不能算作是交通费,且交通费过高,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酌定为5000元;2、原告主张鉴定费2900元,提交鉴定费收据一张为据,被告认为鉴定费需提交正式发票,本院认为该鉴定费系原告因本次伤残鉴定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应予赔偿;3、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0元,无证据提交,请求法庭酌情认定,被告认为营养费应有诊断证明予以佐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营养费无医嘱或诊断证明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1之母解某于2014年9月20日在被告莲池医院生产过程中,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原告于2016年9月向本院起诉莲池医院,本院在审理中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莲池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脑瘫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约为30%-40%,本院依照该鉴定意见认定被告莲池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并作出了(2016)鲁030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前次诉讼至2019年8月,原告又住院治疗六次,产生了新的医疗费等费用,且原告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照35%的比例分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以上费用经本院审核,认定总额为938254.37元,35%为328389.03元
判决结果
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1医疗费33972.37元、护理费173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20元、残疾赔偿金711882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938254.37元的35%,计328389.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60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28.5元,由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会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菲
判决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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