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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8376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5120222
注册时间:2001-08-0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简介:
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广东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电力设备、电力器材的销售、调试、检测及试验;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监督、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电力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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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与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6民初21566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下简称电网物流中心)诉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简称鲁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网物流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篇、叶思刚,被告鲁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网物流中心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电网物流中心与鲁泰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框架协议》;2.判令鲁泰公司向电网物流中心支付违约金11460561.22元;3.判令鲁泰公司赔偿电网物流中心支出的律师费256000元;4.判令鲁泰公司赔偿电网物流中心支出的保险费9400元;5.本案诉讼费由鲁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与鲁泰公司(卖方)签订了《货物买卖框架协议》,约定卖方向买方供应110KV、220KV角钢塔,供货的具体数量与要求以《货物买卖订单合同》为准;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者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无法供货,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合同,卖方应当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2017年上半年,电网物流中心与鲁泰公司签订23份订单合同。2017年8月9曰,鲁泰公司向电网物流中心发出《关于申请终止合同履约的函》,表明其因集团公司的投资战略要求准备搬迁整体厂房设备、资金压力大、无多余原材料备存,在此期间所有生产任务出现断层,其控股的镀锌厂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等原因,无法依约供货,因此申请终止该框架合同下尚未履行的23份订单合同。经统计,23份订单合同标的额共计61389094.34元,其中终止部分金额涉及57302806.10元。2017年8月10日,电网物流中心约谈了鲁泰公司并形成《会议纪要》,向鲁泰公司宣贯了若不履行合同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2017年9月1日,鲁泰公司与电网物流中心就上述合同履约事宜再次召开协调会,鲁泰公司出具《告知函》,正式声明因自身原因,无法生产前述23份订单合同的货物,函告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9月30日,电网物流中心委托律师正式出具《律师函》,明确解除与鲁泰公司签订的合计23份《货物买卖订单合同》支付终止部分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合计11460561.22元。2017年10月6日,鲁泰公司收到《律师函》,但拒绝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20日,电网物流中心与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电网物流中心委托三民所代理其诉鲁泰公司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费用256000元。2018年6月27日,电网物流中心因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为9400元。 被告鲁泰公司辩称:一、本案不适用《货物买卖框架协议》的约定。该框架协议第一节“合同总则”中第1条约定:“供应期限:本框架采购协议约定供货期限为本协议生效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而本案中双方解除的23份订单合同所约定的供货期限均是在2017年4月30日后,甚至有的订单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为2019年。所有涉诉的订单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均不在框架协议约定的供货期限内。因此,框架协议对本案涉诉的23份订单合同没有约束力。电网物流中心主张适用框架协议中17.2.1的约定,诉求支付23份订单合同标的总额20%的解约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二、本案中23份订单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是电网物流中心逾期要货,先行违约,导致情势变更,原材料价格上涨,环保压力加大,但电网物流中心要货的价格始终保持不变,造成鲁泰公司生产成本急剧上升。同时鲁泰公司无法预测电网物流中心何时要货,何时才能安排生产,生产成本根本无法预估。鲁泰公司向电网物流中心提出解除(部分解除)涉诉的23份订单合同是在2017年8月9日左右,在这23份订单合同中,有14份订单合同中的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的供货期限是约定在2017年8月9日前,该部分货物总价款达到24985787.14元。但这些货物电网物流中心均未通知鲁泰公司加工生产,什么时间才能加工生产毫无预期。但钢材价格却一路疯长,环保的压力和付出的成本越来越大,鲁泰公司为避免给自身和电网物流中心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只能选择解除合同,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三、鲁泰公司提出解除的23份订单合同均是还未到履行期限或已过履行期限但电网物流中心未要求履行的合同,该部分合同的解除不会影响电网物流中心的生产建设,不会给电网物流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电网物流中心主张高额违约金没有事实基础。四、电网物流中心、鲁泰公司双方签订的涉诉的框架协议及订单合同全部是电网物流中心提供的格式文本,鲁泰公司只有签字的义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且协议及合同的部分内容极不公平。框架协议第6条“合同价款支付”中6.1.1约定合同货物原材料为有色金属(铜或铝)的合同价格随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相应的调整;但6.1.2约定:对于其他货物,在签订的框架招标协议有效期内各项单价固定不变。这里的“其他货物”显然包括以钢材为原材料的货物。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2017年4月30日前,但电网物流中心却利用交易优势地位,迫使鲁泰公司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签订23份交货期限超出框架协议有效期的订单合同。甚至有的订单合同的供货期限签到了2019年1月30日,货物价值达到1000余万元,但价格还是执行框架协议中约定的2016年的价格。这种做法对鲁泰公司极不公平,彻底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在这种极不公平的情形下,电网物流中心还到期不要货,无限期的拖延要货期限,这样的合同鲁泰公司根本无法履行,有权利要求解除。五、就双方之间解除23份订单合同的事宜在电网物流中心诉前已经处理终结。2017年11月20日,电网物流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向鲁泰公司下发了关于解除23份订单合同的处理意见,给予鲁泰公司不接受在南方电网公司范围35-220KV角钢塔投标1年的处罚。至此,关于解除23份订单合同的事件已经处理终结,电网物流中心再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电网物流中心、鲁泰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框架协议》,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6年主网线材料第二批框架招标项目结果达成协议,供应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供货范围详见《供货一览表》交货时间和地点按具体项目《货物买卖订单合同》的要求确定,总价由该合同确定。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如果合同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10:0;如果合同金额大于20万元,但不大于10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9:1;35KV以上杆塔类支付比例1:2:6.5:0.5,35KV及以下杆塔支付比例1:0:8:1。货物买卖订单合同生效后,鲁泰公司凭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电网物流中心在收到鲁泰公司完整的资料后60日内支付预付款。合同预付款为零,不办理相关手续。鲁泰公司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者电网物流中心有理由相信鲁泰公司无法供货,电网物流中心有权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合同,鲁泰公司应当退还电网物流中心已经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电网物流中心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电网物流中心因此产生的损失;一方违约发生仲裁或者诉讼的,另一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及公证费)由违约方承担等条款。 1.2016年12月28日,电网物流中心、鲁泰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订单合同》,约定根据相应框架协议签订本合同总价206308.74元。鲁泰公司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合同预付款为零不办理,交货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等条款。2.2017年2月23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9977867.70元,交货日期2017年5月14日。3.2017年4月20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3462731.85元,交货日期2017年9月30日。4.2017年3月1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925840.70元,交货日期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9日变更合同标的为1473923.90元)。5.2017年4月13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44195.28元,交货日期2017年8月3日。6.2017年4月13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2788043.70元,交货日期2017年7月6日。7.2017年4月13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984774.50元,交货日期2017年7月20日。8.2017年4月13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574824.50元,交货日期2017年8月20日。9.2017年4月13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4863295.25元,交货日期2017年7月16日。10.2017年4月13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305775元,交货日期2017年8月20日。11.2017年3月22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190539.91元,交货日期2017年6月20日。12.2017年5月18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662995.15元,交货日期2017年11月20日。13.2017年5月18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951124.40元,交货日期2018年3月20日。14.2017年4月11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783193.13元,交货日期2017年7月19日。15.2017年4月18日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0100178.59元,交货日期2019年1月30日。16.2017年5月9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213804.50元,交货日期2017年8月24日。17.2017年5月15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620651.50元,交货日期2017年8月17日。18.2017年5月15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41643.85元,交货日期2017年10月30日。19.2017年5月11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18217.88元,交货日期2017年6月30日。20.2017年5月15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80635.20元,交货日期2017年9月11日。21.2017年5月23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4692665元,交货日期2017年8月20日。22.2017年5月23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38092.45元,交货日期2017年10月1日。23.2017年5月15日(仍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双方订单合同确定合同总价11113612.36元,交货日期2017年8月10日。上述合计总标的61389094.34元。庭审时电网物流中心明确其中上述合同总价11113612.36元合同中有4086288.24元继续履行,终止履行合同标的为57302806.10元。 2017年8月9日,鲁泰公司出具终止合同列表,明确包括上述23份订单合同终止(另有一份合同变更)。我公司已熟悉南方电网公司和广东电网公司相关处理规定,并愿意按上述规定执行。2017年8月10日鲁泰公司、电网物流中心等与会代表签具《物资重大履约事件供应商约谈会会议纪要》,明确物资履约执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违约造成影响,按合同约定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违约金处罚。电网物流中心将按上述规定对供应商保留处理权利并按合同约定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2017年9月1日鲁泰公司出具《告知函》明确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以及该协议而签订的订单合同等24份合同约定,我司应按约定时间交货,但由于我司自身原因,现无法生产该货物及按时交货,现告知电网物流中心,我司将不再继续履行24份合同。2017年9月30日电网物流中心委托律师向鲁泰公司发送律师函,明确自律师送达日解除23份订单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总额20%违约金11460561.23元及损失费用。该邮件于2017年10月6日由鲁泰公司门卫收取。 鲁泰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中标通知书,证明电网物流中心中标的是2016年的采购计划,是根据该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只适用于2016年的采购计划,不适用于本案涉案的23份订单合同。证据2、关于不接受投标的函,证明双方就涉案23份合同解除事宜已处理终结,电网物流中心的上级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于2017年11月20日向鲁泰公司发出了处理函,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在该处理函中并未要求鲁泰公司向电网物流中心支付解约的违约金。电网物流中心提出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不属于证据范围。 2018年6月20日,电网物流中心与广东xx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电网物流中心委托该律师所代理其诉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费用256000元于法院受理诉讼后90日内支付。2018年9月29日电网物流中心转付该律师所256000元。2018年6月27日,电网物流中心与浙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约定浙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电网物流中心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为9400元(有支付凭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违约金11460561.22元; 二、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律师费25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龙国权 人民陪审员骆颜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颖蓉
判决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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