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240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已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孙雁南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廉超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