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联系方式:010-85392755
注册时间:1977-08-0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山子酒仙桥路2号
简介:
制造注射剂(水针、冻干粉针)、片剂、胶囊剂、滴眼剂、散剂、原料药;生产医疗器械II类、III类;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医药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医疗器械II类、日用品;生产非医用口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医疗器械II类、III类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杜娟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0394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娟(以下称姓名)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乐贝贝公司)、北京鱼乐贝贝母婴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婴用品公司)、被告徐琳琳(以下称姓名,一并提起时合称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娟,鱼乐贝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春月、母婴用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到庭参加了诉讼。徐琳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杜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剩余服务费6467.2元,赔偿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7日,我在鱼乐贝贝定福庄华联店为孩子办理了游泳会员卡,共花费6880元。2019年3月15日,店面无故停业。游泳卡内还剩余卡次未使用。我开始向消费者服务热线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鱼乐贝贝公司辩称,徐琳琳是我公司授权的加盟商,其与我公司是独立经营。我公司对于加盟商只是授权其可以在某一个区域开店,我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消费者交纳的款项全部都是直接交给加盟商,与我公司无关,故不同意杜娟的诉讼请求。 母婴用品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华联店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不应对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华联店的合同承担责任。我公司系鱼乐贝贝公司活力东方店运营主体,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华联店的实际控制为徐琳琳曾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我公司与徐琳琳系独立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前提下,我公司不应对徐琳琳的行为承担责任。杜娟系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华联店会员,与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华联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我公司不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责任承担限定在合同当事人范围内,故不同意杜娟的诉讼请求。 徐琳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2日,徐琳琳与鱼乐贝贝公司签订了《品牌加盟合同》,鱼乐贝贝公司授权徐琳琳在认同并接受鱼乐贝贝公司经营管理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壹家“鱼乐贝贝婴幼儿水育馆”单店。徐琳琳需向鱼乐贝贝公司支付产品费及品牌管理费,鱼乐贝贝公司为徐琳琳提供鱼乐贝贝品牌授权牌+培训+设计方案、鱼乐贝贝ERP管理平台、鱼乐贝贝微营销平台、鱼乐贝贝会员APP、鱼乐贝贝员工APP等。协议签订后,徐琳琳使用“鱼乐贝贝”品牌在北京市朝阳区开设了两家店面,分别为定福庄华联店及活力东方店。 2018年10月27日,杜娟在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华联店办理了游泳卡,付款6880元,共计110次课程,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办理游泳卡后,杜娟在鱼乐贝贝APP上预约课程进行消费。 后,2019年3月,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华联店闭店。 庭审中,杜娟称三被告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已于鱼乐贝贝公司定福庄闭店之日解除,故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其中杜娟办理的110次游泳卡,剩余94次未使用。就此,杜娟提交了鱼乐贝贝会员协议、会员卡、支付宝截图、POS机凭条、鱼乐贝贝APP截屏打印件。 关于误工费及交通费,杜娟称系因维权产生,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另,本院向涉案店铺所在物业公司北京三思智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该公司工作人员称涉案店铺系徐琳琳向公司承租的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杜娟服务费五千八百七十九元二角七分; 二、驳回原告杜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琳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雪芹 审判员尹航 审判员吴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帆 书记员张李营
判决日期
2020-03-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