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四达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京73行初2475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四达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第337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刘护宪、王清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2日,原告齐齐哈尔四达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四达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四达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林鸿姣
审判员张晰昕
审判员肖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洪占
书记员李亚楠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