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名酒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06执1465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名酒汇投资有限公司、蔡迪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市名酒汇投资有限公司、蔡迪胜偿还本金6000000元,违约金3703941元(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止)、律师费150000元及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3610元、执行费771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2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于2018年3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蔡迪胜名下的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同年4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迪胜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明珠中街11号1102房的产权。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465号案件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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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执行长赵青松
执行员谭耀兴
执行员陈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远威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