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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其昌
联系方式:021-20688888
注册时间:1998-06-11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
简介: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分)行授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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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朱卫忠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8执异297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朱卫忠、李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等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2008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借款525万元;二、被告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431645.17元;三、被告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逾期利息(525万元,自200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四、被告上海青浦渔具网具厂对被告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上海青浦渔具网具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48550元,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24275元”。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申请,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10)青执字第864号立案执行,同年5月31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6年5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下简称农行上海市分行)与申请人签定了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农银沪委批转XXXXXXX),协议明确农行上海市分行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受托处置委托不良资产,享有债权资产明细表及物权资产明细表(被执行人在内的上海地区45户借款人的不良贷款)项下的资产及附属权益的权利,农行上海市分行同意转让且申请人已同意受让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申请人作为本次资产转让的买受人,截止2015年12月31日转让资产账面余额为290053938.34元、利息为492708460.56元、其他资产(垫付费用)为699494.95元,资产合计为783461893.85元;申请人从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农行上海市分行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1.22%,即50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申请人从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向农行上海市分行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40690000元;申请人将应付全部款项支付至农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洪山支行。根据该转让协议所附资产转让明细表,不良资产45户中包括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工业供销合作公司的借款本息等。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竞价保证金50万元、于2016年5月6日支付40190000元至农行上海市分行指定账户。同年5月25日,该债权转让行为由农行上海市分行与申请人通过报刊公告形式予以通知债务人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韩燕 审判员邓秀明 审判员诸文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方成凤
判决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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