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磊旭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执异31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山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未履行(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蔡建国作为投资人应有支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将第三人蔡建国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称:(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奉执字第3844号。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投资人蔡建国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蔡建国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山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以(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上海磊旭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宝山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被告负担。”2012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奉执字第3844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厂于2008年7月10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第三人蔡建国。
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厂的工商材料、本院(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2012)奉执字第3844号执行裁定书、蔡建国信息资料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追加第三人蔡建国为(2012)奉执字第38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菊妹
审判员徐玉良
审判员钱东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鸿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