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州国恒鼎济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闽0103执恢1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国恒鼎济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桂全、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福州国恒鼎济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45099.85元及相应的利息等给申请执行人;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林桂全、张海燕以其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温泉街道××号蔚蓝雅园(原盛亚豪苑)2#楼803单元房产对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3432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金余额8500000元及利息等范围内、被执行人林桂全、张海燕在本金余额10000000元及利息等范围内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4、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2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执行费人民币77125.5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国恒鼎济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桂全、张海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州国恒鼎济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桂全、张海燕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位于福州市××××号蔚蓝雅园(原盛亚豪苑)2#楼803单元房产为被执行人林桂全所有,现已被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处置,但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2、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州国恒鼎济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桂全、张海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国恒鼎济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桂全、张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小榕
审判员叶大松
审判员陈维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丰
判决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