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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炳夫
联系方式:0535-6658755
注册时间:2003-06-26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4号
简介:
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室内外装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钢材、木材、石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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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运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425民初4190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昌运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昌运公司)与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太和兴邦公司)、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河融创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昌运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万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昌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73929.4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承包第二被告开发的融创观澜府邸工地,原告给该工地送建筑材料。原告自2019年7月24日至9月15日,先后多次向被告发货,第一被告的库管员徐小东收货后向原告出具材料入库清单并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原告共计给被告送货397498.17元,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23568.7元,余款273929.47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山东太和兴邦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郑卫忠,徐小东是郑卫忠的保管,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由郑卫忠及徐小东承担责任。 齐河融创置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齐河融创置业公司于2018年6月与山东太和兴邦公司签订《齐河城南新区项目01地块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由山东太和兴邦公司承揽精装修工程,2019年11月齐河融创置业公司与山东太和兴邦公司签署解约协议,现齐河融创置业公司与山东太和兴邦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山东昌运公司只能想山东太和兴邦公司主张责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齐河融创置业公司主张任何责任。综上,山东昌运公司在无合同依据、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将齐河融创置业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齐河融创置业公司承担责任,属于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对齐河融创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因齐河融创置业公司项目工地工程需要,山东昌运公司多次向该项目工地供应建筑装饰材料。 二、山东昌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山东太和兴邦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张,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为323568.17元。 三、山东太和兴邦公司已通过恒丰银行向山东昌运公司支付123568.70元。 四、依山东昌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鲁1425执保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山东太和兴邦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山东昌运公司为此支出保全费197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昌运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3929.47元及利息(利息以应付货款273929.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28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昌运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5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675元,由被告由被告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庆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若兮
判决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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