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莉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702民初243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丽莉与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丽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办理房产证手续;2、因售楼房与实际住房面积有误差(减少)应退还差价款。庭审中,郭丽莉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郭增顺,母亲李梅二人均系原钢厂职工,该厂于1996年破产二人下岗,钢厂被海化集团兼并。后在钢厂原址开发楼房。优先安排本单位职工。2006年原告父亲被安排了一个楼号(即原告现住址),因父母无力交纳房款。由原告交了首付款后,又办理银行贷款交齐了房款。共计189108元(大写:拾捌万玖仟壹佰零八元)。因楼房登记信息是原告父亲郭增顺,房屋全部交款是原告。这样就出现了差错,房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房产证。为此我们多次找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交涉,也多次打市长热线都没有得到解决。一直拖到现在已达12年之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驳回郭丽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振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刘源鑫
判决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