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
联系方式:0516-83912088
注册时间:2001-07-30
公司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漓江路南、银山路东、****科技产业园A21-301室
简介:
环保设备、通讯设备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加工、维修、销售;管道技术开发、检测服务;水质检测;仪器仪表加工、维修、销售;办公设备及耗材销售;监控设备的制作、安装;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水处理设备设计、安装、调试、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水污染治理服务;污水处理厂运营;土壤污染治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26民初116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被告新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亚公司偿还货款1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至立案之日的利息为7101.2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利源公司、新亚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约定新亚公司向利源公司采购“烟气在线监测系统(TLG-3000)2套”、“数采仪(HT6008-G)2台”。全部设备已于2018年6月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至今。全部货款32.5万元,新亚公司已付20.8万元,尚余11.7万元,经多次催促,新亚公司一直未付。2019年7月9日,双方就新亚公司付款问题达成一致,形成还款计划:约定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每月月底前,新亚公司向利源公司支付1万元整;2020年6月底前,新亚公司支付清余款0.7万元整。计划还规定,新亚公司任何一期不能按以上计划支付,利源公司不受计划中期限的限制,有权全额向新亚公司追讨全部款项及自2018年9月1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约定期限到后,新亚公司未按该计划付款。为此,利源公司提起诉讼。 新亚公司辩称,对利源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1、利源公司违约在先,所供给的设备并非自己生产,是向其他厂商采购后集成,其设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也未提供相应的合格证证明;2、利源公司在安装监控设备后,多次进行远程控制,将系统进行封闭,导致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3、由于利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新亚公司环评未通过国家验收,且被给予黄牌警告,给新亚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新亚公司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请求驳回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份,利源公司与新亚公司签订《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约定利源公司向新亚公司提供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合同履行中,利源公司向新亚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新亚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8万元。因新亚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货款,2019年7月9日,新亚公司(甲方)与利源公司(乙方)签订《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载明: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TLG-3000)2套”、“数采仪(HT6008-G)2台”,已于2018年8月3日全部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至今。全部货款32.5万元整,甲方已支付20.8万元整,尚余11.7万元。由于甲方未按照原采购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付款,且拖欠乙方货款时间较长,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相理解的原则,双方现就甲方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以下计划:1、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每月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万元整;2020年6月底前,甲方支付清余款0.7万元整,总计还款金额为11.7万元整。2、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以上计划支付,乙方不受计划中期限的限制,有权全额向甲方追讨全部款项及从2018年9月1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3、本计划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因新亚公司未按该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利源公司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利源公司提交的还款计划、安装确认单、增值税发票、网银业务回单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于新亚公司提交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利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11元,由被告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婷
判决日期
2020-03-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