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秀标、徐友正、周美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1082执6751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秀标与被执行人徐友正、周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14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67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章维希
审判员朱宝富
审判员沈良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龙
判决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