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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暂无数据
法定代表人: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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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暂无数据
公司地址: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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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与付学祥、沙开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1322民初15850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与被告付学祥、沙开权、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霆,被告付学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被告沙开权、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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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学祥、沙开权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75万元;2、判令被告付学祥、沙开权返还原告“怡华苑”小区21号楼5号商铺、7号商铺;3、判令被告付学祥、沙开权退还原告“怡华苑”小区自行车库及汽车库共33个;4、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付学祥、沙开权返还原告工程款1880143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原告开发的怡华苑小区8号楼、10号楼、20号楼、21号楼的土建和水电工程,被告付学祥、沙开权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由该二人实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为固定总价,按照单价结合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以房抵款,房屋均价为1830元。截止目前,经核算,二被告多领取工程款1880143元,并超出工程款范围外占用原告开发建设的自行车库及汽车库共33个。原告主张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付学祥辩称,其于2009年签订涉案合同属实;2012年4月12日,被告与原告公司结算,原告尚欠工程款158万余元,经抵房,其欠原告房款181055元,双方约定该款从原告欠被告的借款中扣除。被告对原告诉称的21号楼5号商铺、7号商铺,自行车库及汽车库均系合法占有,系原告以上述房屋及车库偿还被告的工程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沙开权辩称,其与被告付学祥已就涉案工程款结清所有账目,涉案纠纷与其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属实,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已去世,据了解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付学祥,被告付学祥与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债务不应承担责任。 经本院查明:2017年,付学祥以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签订的关于“怡华苑”小区21号楼5号商铺、7号商铺的购房协议成立并生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7)苏1322民初8040号、(2017)苏1322民初80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成立并生效,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9年12月10日,沭阳县公安局以付学祥等人涉嫌虚假诉讼被立案侦查,上述(2017)苏1322民初8040号、(2017)苏1322民初8041号案件亦被列为侦查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40元,退还原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40元
合议庭
审判长辛晖 人民陪审员陈秀才 人民陪审员李桂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红枝 书记员姜祖华
判决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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