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王银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13财保279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银华价值5374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银华价值53747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57元,由申请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负担。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温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翠莹
判决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