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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
私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87521833
注册时间:2007-04-12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6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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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徐雪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7执1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徐雪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55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徐雪球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仲裁费人民币155699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徐雪球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98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向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财产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雪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平市××办事处××街××房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雪球具体下落。 五、已对被执行人徐雪球实施全国边控。 六、已把被执行人徐雪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终本约谈确认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930.98元,本案债权及执行费剩余人民币156003.02元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07执1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邓球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黄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余国明 书记员刘晓云
判决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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