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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5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晓军
联系方式:0514-80998010
注册时间:2003-03-14
公司地址:扬州市万福路88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实业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材料销售;文化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公园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旅游业务咨询;自有资产租赁与管理。酒店用品生产、销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代收代缴水电费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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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乔巨龙与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1002民初4436号         判决日期:2020-03-24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巨龙与被告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盛德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涉案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原告乔巨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赵辉,被告易盛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西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将土地恢复原状;2、赔偿原告因土地被侵占造成的经济损失653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王集村陈西组农民,于1998年9月20日从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王集村陈西组取得1.21亩的承包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9月20日到2028年9月19日。因启扬高速双沟互通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原告合法所有的承包地(秧池田0.11亩)被征收,但未被征收的部分1.1亩目前正遭到被告的侵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此范围土地为其施工做各种辅助工作,围栏包围、土地被填平。并且被告没有取得任何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农业建设,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种植。扬州市国土局对被告这一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占用原告的土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扬州启扬高速公路双沟互通连线工程是扬州市重大交通基础工程之一,现杭集镇王集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已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征收工作完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将该土地交由被告的全资子公司扬州东升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管理。除征收部分的土地外,为工程建设顺利完成,被告与杭集镇人民政府就租用杭集镇涉及村组的集体土地用于临时建设用地签订协议,租用临时建设用地。扬州市规划局出具了相关文件同意道路工程红线外10-20米范围内作为施工临时使用及临时施工设施用地97亩。国土部门也出具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被告支付了租金、复垦保证金,原告所主张的土地就在临时用地范围内,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陈述:在被告取得临时用地之前,应征得原告的同意,但原告并未与村里签订过同意临时用地的协议,所以被告出具的土地部门的批复不应包含我的地。 原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书; 2、照片8张,原告陈述被告占用原告承包地进行建设相关钢筋棚和围挡; 3、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2017)罚字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31日易盛德公司因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王集村范围内土地建设启扬高数公路双沟互通连接线(金湾路)及临时设施(钢筋加工厂及便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作出的扬生国土监2016停3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安置补偿方案,有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标准,根据标准和面积计算出来的。 被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扬州市规划局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启扬高速双沟互通连接线等工程施工设施临时用地的规划意见》,同意工程红线外10-20米范围作为施工临时使用,期限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另外上述工程另设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用地97亩; 2、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2017年4月10日出具的生科临地字(2017)3号《关于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易盛德公司临时使用王集村等村共计239.0265亩集体土地。该文中表明:用地具体位置及走向详见临时用地现状图; 3、杭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被告陈述款项是通过杭集镇政府发到王集村村委会,村委会再发到各家各户的,征收部分的款已发放了,临时用地的款已经发到村里了。临时用地是杭集镇政府去勘测的,村里知道; 4、杭集镇人民政府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因杭集镇人民政府与易盛德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杭集镇人民政府与王集村村民委员会就租地范围、租地期限、地面附作物及土地租金签订协议; 5、进账单,银行结算凭证,被告陈述是杭集镇向王集村汇款128480元; 6、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原告诉讼涉案土地在临时用地范围之内。 庭审中,法院出具了法院向村民陈恒德、许必元、陈桂芹所作的调查笔录,均陈述被告的施工工程少许占用了原告的种植地,村里被征用临时用地的农户均从村里获得了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巨龙是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王集村陈西组农民,于1998年9月20日与被告的前称石洋村委会签订了1.21亩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到2028年9月19日止。因启扬高速双沟互通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被告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杭集镇王集村范围土地进行临时建设。2017年3月31日被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其退出非法占用地等。2017年3月24日被告持有扬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启扬高速双沟互通连接线等工程施工设施临时用地的规划意见,路段道路工程红线外10-20米范围作为施工临时使用,期限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另外上述工程另设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用地97亩。2017年4月10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出具了关于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易盛德公司临时使用王集村等村共计239.0265亩集体土地,原告涉诉土地在临时用地范围之内。杭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王集村获取了临时用地租金。 另外,案外人陈恒林等三人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生态科技新城国土分局作出的生科临地字(2017)3号《关于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违法,后撤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乔巨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3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任竞平 人民陪审员江敏 人民陪审员林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悦 书记员宁翔
判决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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