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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667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
联系方式:0551-64276115
注册时间:2006-06-19
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
简介:
环保科技研发;除尘、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节能工程承包;除尘、脱硫、脱硝、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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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522民初1366号         判决日期:2020-03-24         法院:含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清溪1、2号厂房附属零星工程工程款30万元;2,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清溪1、2号厂房取土点恢复工程款50.4292万元;3,并赔偿因恶意延迟拖欠支付给原告带来的违约金及利息;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徽同兴环保新厂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2号厂房土建、钢结构工程由原告承包。一、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徽同兴环保部分附属工程外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施工,在2015年12月5日原告将所有的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竣工的1、2号厂房等建筑物使用至今并投入生产。同时2015年12月5日将所有新建1号,2号厂房及附属零散工程变更资料移交给被告,被告当场签收了全部资料。但对变更的合同外的工程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直未给予审核答复确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另《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认为该期限为28日,也就是说,2016年1月2日,该竣工结算文件因逾期未答复视为已被认可,所以被告应付原告清溪1、2号厂房附属零星工程工程款总计人民币30万元。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方代表郑光明安排要求原告将1、2号厂房基础内挖出的废土回填到原1、2厂房基础取土点坑内。原告积极施工花了45天时间将25724.62方土回填到发包方指定的地点,此项工程款50.4292万元,至今被告未及时支付此笔工程款。综上所述被告实际使用原告施工的工程达三年之久,又不支付所欠工程款,造成原告经济困难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若干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此特提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经查,2018年1月4日,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号为(2018)皖0522民初84号。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于同日同案由,向本院起诉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号为(2018)皖0522民初85号,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与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一致(诉讼请求中的第三项是基于前两项派生的)。2018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8)皖052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第二条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2018)皖0522民初21号案的起诉和财产保全申请。在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和(2018)皖0522民初21号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2017)皖0522财保51号之一财产保全。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自愿放弃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附属工程外包合同,16、取土点土方恢复工程的(2018)皖0522民初85号案件的诉讼请求。”第六条为:“双方为涉案工程按上述一、二、三、四、五内容履行后,原、被告就土建、钢结构总承包合同及增项,部分附属工程外包合同,16、取土点土方恢复工程,双方涉及上述工程的相关协议、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次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的《安徽同兴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附属工程外包合同》,《16、取土点土方恢复建设工程造价书》一致,并且与(2018)皖052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约定的“部分附属工程外包合同,16、取土点土方恢复工程”也是一致。2018年7月3日,原告申请撤回(2018)皖0522民初85号案件的起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现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2018)皖052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尚未完全履行、对调解书存在争议,故具有再次起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院认为:(2018)皖052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认为调解书存在瑕疵,可通过其他程序申请救济。同时,该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约定的“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自愿放弃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附属工程外包合同,16、取土点土方恢复工程的(2018)皖0522民初85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与第六条协议的约定并不矛盾。现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蔡善明 人民陪审员熊月文 人民陪审员过含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薪雅
判决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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