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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敏杰
联系方式:010-59568676
注册时间:2015-1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818室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出版物零售;粮食收购;国内旅游业务;农林牧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林牧业规划设计、咨询与服务;土壤改良修复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农林牧业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以下项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农林业种植服务与种植示范;农林牧业产品的仓储、加工、物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的生产;农林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机械维修;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观赏植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国内旅游业务、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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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44262号         判决日期:2020-03-24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媛、马晓飞,被告金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贤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鹤公司将《仓储保管合同》项下6586.928吨早籼稻交付中化公司;2、对金鹤公司不能交付部分的早籼稻,按照每吨2330元承担赔偿责任;3、金鹤公司承担中化公司为保全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支出50002元;4、金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中化公司与金鹤公司签署了《仓储保管合同》,中化公司委托金鹤公司对中化公司实际入库的2018年产早籼稻进行仓储保管。2018年7月至8月期间,中化公司实际入库仓储14557.94吨,截至起诉之日,金鹤公司已经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完成5861.802吨出库,尚有6586.928吨未完成出库,后经中化公司多次要求,金鹤公司一直拒绝对前述稻谷进行出库,金鹤公司前述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署的《仓储保管合同》的第5.4条、第5.5条的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中化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鹤公司辩称:中化公司与金鹤公司之间是购销合同纠纷,而不是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整个交易过程中,从来没有实际交付过中化公司一公斤稻谷,也没有实际出库,是中化公司委托金鹤公司收稻谷,然后再委托金鹤公司卖出,中化公司在其中赚取差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金鹤公司由于自身的能力问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的经销商进行收购,然后又按照中化公司的指示委托其他的经销商进行销售,但是按照中化公司的指示销售以后,有一部分货款,即中化公司陈述的6000多吨货款还没有收回来,金鹤公司认可欠付中化公司1320万元货款。金鹤公司也正在积极想办法,要求下面的分销商回笼货款或者是收拢稻谷,还给中化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 中化公司(甲方、买方)与金鹤公司(乙方、卖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1、产品名称、合同数量、质量标准、库点及数量、交货地点及检验方式:1.1、品名:2018年湖南地区产早籼稻。1.2、数量:预估采购数量20000吨(允许溢短装+/-5%),以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向卖方实际下达采购确认单数量为准、预估数量对买方不具有约束力。 中化公司(甲方、买方)与金鹤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合同数量、质量标准、库点及数量:1.1、品名:2018年湖南地区产早籼稻.1.2、数量:预估存储数量20000吨(允许短溢装:+/-5%,以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向卖方实际下达入库通知单数量为准,预估数量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1.3、产地:湖南常德。1.4、质量指标:按照国家GB1350-2009三等标准执行(见附件)。1.6、存储数量及库点:甲乙双方约定总数量暂定20000吨(允许短溢装:+/-5%)(以《入库通知单》确认为准);库点1:湖南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万金障社区:2万吨。二、储存期限和储存地点:2.1、储存期限:以入库通知单为准,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需延期,应重新签订仓储合同。在本协议到期时,甲方在乙方仓库仍有存货的,则本协议自动延期至甲方所有存货出库完毕时止。2.2、储存地点:详细地址:湖南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金障社区。三、货物入库:3.1、甲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乙方到货时间、数量等信息,货物进仓前,必须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甲方入库通知单传真至乙方。如因故未能提前通知而到货的,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在与甲方内控合规部确认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运输车号、送货单位等信息后先行办理入库手续。乙方须在完成货物入库后第二个工作日前将经乙方签字、盖章的入库通知单传真给甲方作为入库凭证。应甲方要求,乙方须及时将上述入库通知单正本送达甲方。3.2、感官要求:入库时为净粮入库,入库时必须进行风选和筛选,确保出库时质量。如甲方需变更存储货物质量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方可按甲方要求变更质量标准。3.3、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货物到达前准备好场地、装卸设备、作业人员,入库时,保证卸货速度。3.4、乙方在货物进仓、卸货前如发现货物出现污染、破损、水湿、溢短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质量标准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必须拍照)并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货物为足量、完好、无任何损耗。3.5、货物入库时,乙方应检验货物数量、包装,并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数量、包装存在问题,应在交接记录上明确注明并由送货人签字确认。3.6、每批货物入库后,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入库通知单上填写货物情况和存放的库位,由库管员签字确认无误并盖章后回传给甲方。四、储存保管:4.1、甲方向乙方采购的粮食须于双方确定的乙方仓库存放。粮食入库完毕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标注仓/垛号的《粮食库存仓单》。乙方对甲方存储在其仓库的货物负有保管和仓储责任,须应甲方要求独立存储不同品质的粮食,且不得与非甲方所拥有的粮食混放。4.2、乙方安排符合甲方要求的场地、库房存放甲方货物。乙方根据甲方的《入库通知单》代甲方保管的货物的100%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立即对甲方货物以合理方式或依据交易习惯加注甲方处置权标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处分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或其上设置任何担保),并不得转移、隐匿相关货物,否则乙方除应负返还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五、出库:5.1、甲方对货物拥有绝对所有权、处置权。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带有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出库通知单》以后方能办理发货手续。甲方依据需要,分批次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标准编号的《出库通知单》,其中应明确出库粮食的包装形式、运输方式、出库装车时间。其它一切形式的出库指示,包括电话通知、书面指示等均为无效指示。六、计费项目、标准、结费时间及方式:6.1、储存费:0元/吨/天。6.2、进仓力资费:0元/吨。6.3、出仓力资费:0元/吨。6.4、卸车费:0元/吨。6.5、装车费:0元/吨。八、违约责任:8.1、乙方未按约定条件对货物进行保管,造成货物损失,包括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或者违反本合同条件出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8.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货物不能出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货物错发,应当承担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中化公司(甲方)与金鹤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ZHNY201802XXX-1《采购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7月6日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HNY201802XXX】,下称“原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合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2018年7月6日甲方根据原合同向乙方采购稻谷2万吨,实际确认1.7万吨,甲方向乙方支付80%货款,现已完成出库结算4789.699吨,账面库存12210.301吨,经双方沟通达成一致,20%尾款甲方不再支付,采购数量缩减为80%,由之前80%货款锁定采购100%货物,调整为80%货款采购80%货物。现有库存数量调整为原库存的80%,合计9768.241吨,待销售完成后统一做结算协议。 (二)付款情况 2018年7月12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3680000元。2018年7月16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5520000元。2018年7月20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3680000元。2018年7月25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5520000元。2018年8月3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5520000元。2018年8月10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7360000元。2018年10月19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920000元。2019年1月31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转账支付1283261.54元。 金鹤公司认可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中化公司共向其支付货款105283261.54元。 (三)入库情况 2018年7月9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入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籼稻,批次号01,本次入库数量5000吨,本次入库货值1150万元,预计入库时间2018年7月10日。 2018年7月11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入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籼稻,批次号02,本次入库数量5000吨,本次入库货值1150万元,预计入库时间2018年7月12日。 2018年8月2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入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籼稻,批次号03,本次入库数量3000吨,本次入库货值690万元,预计入库时间2018年8月2日。 2018年8月9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入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籼稻,批次号04,本次入库数量4000吨,本次入库货值920万元,预计入库时间2018年8月9日。 上述入库通知单均备注:入库后请签署确认并回传;金鹤公司在上述入库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 (四)出库情况 2018年10月16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2000吨,货值460万元,实际出库数量2000吨,预计出库时间2018年10月18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 2018年10月23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789.699吨,货值1816307.70元,实际出库数量789.699吨,预计出库时间2018年10月24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 2019年1月25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2000吨,货值466万元,实际出库数量2000吨,预计出库时间2019年1月25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 2019年8月1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97吨,货值223100元,实际出库数量91.08吨,预计出库时间2019年8月2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 2019年9月3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200.92吨,货值462116元,实际出库数量200.92吨,预计出库时间2019年9月3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 2019年9月6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180.103吨,货值414236.9元,预计出库时间2019年9月6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虽然未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但中化公司认可该出库单中记载的180.103吨早稻已实际出库。 2019年9月12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600吨,货值1380000元,预计出库时间2019年9月12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未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中化公司认可该出库通知单上记载的600吨包含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折合的1246.93吨里,不需要金鹤公司再向中化公司交付该600吨货物。 2019年10月10日,中化公司向金鹤公司出具出库通知单,货物名称及规格为早稻,出库数量429.18吨,货值987114元,预计出库时间2019年10月11日(以实际出库日期为准)。金鹤公司在该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 2019年8月31日,金鹤公司出具库存函证记载:截止2019年8月31日,中化公司存放于金鹤公司的货物数量为稻谷9476.241吨。 (五)其他事实 中化公司(甲方)与金鹤公司(乙方)、潘会兵(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内容为:鉴于:1、甲乙双方丁2018年签署了《仓储保管合同》,由乙方对甲方享有所有权的2018年产早籼稻20000吨提供仓储保管服务;2、甲丙双方于2018年10月11日签署了《购销合同》,......经甲、乙、丙各方友好协议,达成如下协议,恪守执行:......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第2条所述赔偿金按照2330元/吨折合对应1246.93吨货物,乙方不再对前述1246.93吨货物履行出库、交付义务。 中化公司(甲方)与金鹤公司(乙方)、陈诗明(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内容为:鉴于:1、甲乙双方丁2018年签署了《仓储保管合同》,由乙方对甲方享有所有权的2018年产早籼稻20000吨提供仓储保管服务;2、甲丙双方于2019年1月28日签署了《购销合同》,......经甲、乙、丙各方友好协议,达成如下协议,恪守执行:............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第2条所述赔偿金按照2330元/吨折合对应1033.099吨货物,乙方不再对前述1033.099吨货物履行出库、交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中化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采购补充协议》、《仓储保管合同》、入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三方协议》、库存函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金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交付6586.928吨早籼稻;被告湖南金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不能交付的部分,应按照每吨2330元的价格赔偿原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金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85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南金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38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张彤 审判员焦伟 审判员陆俊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倩 书记员张杉
判决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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