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迪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乐山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02执恢8号
判决日期:2020-03-24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山迪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87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欧铃牌汽车一辆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余红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文露
判决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