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霞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执164号
判决日期:2020-03-24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刑初字第010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开始执行。依据该判决,应没收被执行人周云霞个人全部财产;冻结在案的钱款发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被执行人周云霞用于购买的珠海市华发世纪城XXX号房屋之购房款,予以追缴,发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继续追缴周云霞的其余违法所得予以发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或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审理阶段,冻结周云霞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云霞和周某在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在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周某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账户内的钱款,冻结周云霞、任某1、周某、任某2、李某、朱某、张某1、张某2、周某、曹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华发世纪城XXX房产,上述财产现均已移交本案处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云霞名下全部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周云霞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云霞和周某在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在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周某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账户内的钱款。
三、冻结、划拨任某1、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庆乘风支行,任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庆龙南支行,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庆东湖支行,朱某、张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庆丽水街支行,李某在龙江银行大庆奥林支行,张某1、张某2、朱某、任某2在龙江银行大庆东湖支行,任某2在龙江银行大庆悦圆支行,张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庆东湖支行,张某1、周某、张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庆龙南支行,曹某、张某2、张某1、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庆寨支行,张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庆让胡路支行,周某在中国银行大庆奥林支行和中国银行大庆东湖支行账户内的所有钱款。
四、查封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华发世纪城XXX房产,冻结、划拨周云霞用于购买该两处房产的购房款。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云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宁群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江海
判决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