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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746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明杰
联系方式:0871-65307012
注册时间:2005-01-18
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工业园区
简介:
电力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发电生产及销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管理;煤炭项目投资、开发、生产及经营管理;电力、能源项目咨询;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固定废弃物(不含危化物)的综合利用;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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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3执异103号         判决日期:2020-03-24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滇东公司)、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东雨汪公司)与罗平县玉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平玉林公司)、尚玉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称,申请人与罗平玉林公司、尚玉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院(2013)曲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罗平玉林公司、尚玉红在2013年31日前返还申请人不当得利款4568743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曲中法执字第57号,因无可执行财产而终止执行。现申请人查询得知罗平玉林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16万元,其中尚玉红出资500万元,谢圣功出资16万元,且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实际出资,但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得知工商档案中并无尚玉红及谢圣功出资的银行流水,不排除其通过验资后将出资抽逃。为了保障申请人债权能得以实现,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云03执恢213号,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谢圣功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为证实其主张,申请人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2、罗平玉林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7页;3、罗平玉林公司验资报告1份;4、谢圣功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院查明,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与罗平玉林公司、尚玉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曲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罗平玉林公司、尚玉红自愿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连带返还原告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不当得利款4568743元(其中,2013年10月18日前返还2000000元,2013年11月15日前返还5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返还余下的2068743元);二、原告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6980元,减半收取2349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罗平玉林公司、尚玉红连带承担。因罗平玉林公司、尚玉红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遂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曲中法执字第57号,2014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曲中法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物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26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云03执恢213号。 另查明,罗平玉林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为2009年12月17日,公司核准日期为2010年12月8日,注册资本为516万元,公司股东为尚玉红、刘燕,其中,尚玉红出资比例为96.9%,认缴、实缴出资额500万元;刘燕出资比例为3.1%,认缴、实缴出资额16万元。 再查明,申请人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提交的云南高路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证实:罗平玉林公司(筹)系由尚玉红、谢圣功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罗平玉林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16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09年12月16日之前一次缴足,其中,尚玉红认缴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谢圣功认缴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截至2009年12月16日止,罗平玉林公司(筹)已收到尚玉红、谢圣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16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尚玉红、谢圣功均于2009年12月16日缴存在富滇银行昆明双南路支行验资专用账户917011010004554330账号上)。申请人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提交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2010年12月8日,罗平玉林公司股东谢圣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燕。 本院根据申请人华能滇东公司、滇东雨汪公司申请调取的富滇银行昆明市南坝路支行银行流水证实:尚玉红917011010004561384账号于2009年12月16日向罗平玉林公司917011010004554330账号转账516万元;罗平玉林公司917011010004554330账号于2009年12月17日向罗平玉林公司917011010004601123账号转账5160051.6元后销户;罗平玉林公司917011010004601123账号于2009年12月17日向尚玉红917011010004561384账号转账5160051.6元(交易摘要为借款)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谢圣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骆建才 审判员何林 审判员刘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丹
判决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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