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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
联系方式:0352-6129212
注册时间:2000-08-16
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纬二路
简介:
建设工程:承揽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金属构件及钢构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勘察、设计服务;(以上范围凭此证办理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工程总承包业务与项目管理业务(此项涉及资质证的办理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创业空间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备销售;销售建材、门窗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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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林与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213民初1677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荣林与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军、褚中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荣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5日原告到被告的工地(瑞兴花园)上班,从事木工的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5日,原告在工作时突然塔吊起钩,将原告左手拇指夹断,由于用工单位未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后工友将原告送至大同五医院就诊,经该医院诊断为左手大拇指骨折断裂。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经保险公司2018年4月16日赔付后,被告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张荣林2017年5月25日到瑞兴大厦项目工地上班,当时张荣林是在大同市力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属李全国木工班上班,大同市力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瑞兴大厦项目是劳务专业分包关系。被告与张荣林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为整个项目缴纳了意外伤害险,涵盖整个工程,保险公司对所有分包单位有意外伤害赔付责任;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被告所承建的瑞兴大厦项目安全保障措施及制度齐全,安全交底清楚。并且在张荣林因违章指挥塔吊造成左手拇指受伤后,大同市力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安排李全国班组人员进行了照顾并垫付了医药费。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与张荣林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仲裁裁决书、保险赔付信息领款通知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人张荣飞的证言、照片、介绍信。被告提交被告与大同市力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张荣林与大同市力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银行明细单、塔吊管理制度、项目班组管理目标责任书、安全技术交底。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原告张荣林和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类型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甲方(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排乙方(张荣林)从事的工作内容为模板工,工作地点为瑞兴大厦项目部。2017年3月15日,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与大同市力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资质专业及等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工程名称为瑞兴大厦工程,工程地点为文兴路与兴云街交汇处,劳务分包范围及内容为工程施工图纸内全部工作内容,分包方式为清包人工。劳务分包工作期限,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2019年6月30日。”2017年5月28日,原告张荣林(乙方)与大同市力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1号楼大模板校正,工作地点为瑞兴大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8年原告以2017年5月25日在被告的瑞兴花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10月5日在工作时突然塔吊起钩将左手拇指夹断,被告拒绝在工伤认定表上盖章为由向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2月22日,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同劳仲案字(2018)第36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原告张荣林与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丽霞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佳琪
判决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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