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斯科制锁工业有限公司、荣成恒力车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683财保49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绍兴斯科制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成恒力车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绍兴斯科制锁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荣成恒力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1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其所有的浙D×××××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壹辆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绍兴斯科制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壹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荣成恒力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18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938元,合计1038元,由申请人绍兴斯科制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骆洁
判决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