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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德荣
联系方式:0575-81186682
注册时间:2006-11-09
公司地址: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18号
简介:
差别化纤维研发、生产、销售;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服装及相关设备、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化纤原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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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81民初6421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斯尔克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尔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海、孙浩轩,被告中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冬、刘秀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斯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货赔偿金115万元;2.判令被告开具税率为13%的985万元增值税发票,并赔付税点损失29.5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斯尔克公司与中丽公司签订《32位超仿棉FDY熔体直纺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中丽公司向斯尔克公司提供超仿棉FDY熔体直纺生产线及附属的专业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和包装费等,合同总价款2300万元。合同签订后,斯尔克公司支付了2185万元合同进度款项。合同约定中丽公司应于2017年10月底交货,但直到2018年3月底才开始发货,8月底才陆续交付完所有的设备。中丽公司迟延交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斯尔克公司的正常设备调试工作,直到10月底该项目才调试完成开始试生产,整个项目拖延了整整7个月时间。按合同约定,中丽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款5%的迟延交货赔偿金,至起诉之日,中丽公司仍有985万元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现原告要求被告中丽公司开具以上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赔偿原告由于税率调整造成的损失29.55万元。 被告中丽公司辩称:1.斯尔克公司要求中丽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赔偿金11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由于斯尔克公司未按《32位超仿棉FDY熔体直纺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时间付款,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一周内拿到定金、进度款及时跟进,中丽公司尽量争取2018年2月25号交第一批安装件,2018年3月10日左右交第二批安装件(除卷绕头、热辊外)。但斯尔克公司再次逾期付款,2018年6月30日全部安装工作完成,即完成全部交货,如未全面发货则安装不能完成,安装未全面完成则无法进行调试纺丝。事实证明,中丽公司不存在晚交货的情形,已努力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力争交货时间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故原告主张的延迟交货赔偿金,没有延迟的事实基础,请求不能成立。即使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形,原告计算的金额也没有损失基础,完全是依据假定条件计算的,未提供损失证据。2.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税点损失29.55万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中没有约定何时开具发票,对方支付的都是承兑汇票,不可能付款就开票,要等承兑以后再开具,国家税率变更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原告据此主张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5月23日,斯尔克公司(需方)与中丽公司(供方)签订了《32位超仿棉FDY熔体直纺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1.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款:斯尔克公司向中丽公司购进32位超仿棉FDY熔体直纺生产线,总价为2300万元,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包装费。6.支付条件及期限:6.1.1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需方在6月15日前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定金(计人民币690万元),合同生效;6.1.2合同生效后2个月,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投产金(计人民币460万元),提货前五天,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45%货款(计人民币1035万元);6.1.3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开车后12个月或设备交货后18个月内(以先到为准),由需方向供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115万元)。9.经济责任与合同纠纷:9.2因需方未能按期付款,迟付款一个月内,供方的交货期作相应顺延,如迟付款超过1个月以上时,每迟付款1个月(第一个月不计算赔偿金),需方按迟付款部分的0.5%支付赔偿金,但不超过总合同款的5%;9.3如供方原因造成延迟交货1周以上时,按每延迟1周(第1周不计算赔偿金),供方支付迟交货部分价值的0.5%赔偿金,但不超过总价的5%。2017年9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斯尔克公司确认超仿棉的熔点在230度,温度选260度,测出动力粘度为320pa.s,比常规的聚酯(普通PET)高出30%左右,跟阳离子比较接近,故要求中丽公司所有设计请按阳离子设计。因改为阳离子设计,原32位超仿棉FDY熔体直纺项目纺丝工程技术附件中保证指标依据有所更改。关于交货期,如一周内拿到定金、进度款及时跟进,中丽公司尽量争取2018年2月25号交第一批安装件,2018年3月10日左右交第二批安装件(除卷绕头、热辊外)。 斯尔克公司于2017年9月支付中丽公司定金690万元,2017年12月支付投产金460万元,2018年3月支付货款1035万元(均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中丽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陆续向斯尔克公司供货,至5月23日基本完成安装件的交货,至6月22日供货完毕。自2018年4月1日,中丽公司派员至斯尔克公司安装设备,至2018年6月30日全部安装工作完成,2018年7月8日,开始机电联调,至2018年7月18日调试工作完成,具备开车条件,2018年9月18日32位全部纺丝开车、纺丝正常,斯尔克公司工作人员朱延伟在技术服务完工单上用户单位签字盖章处签名,并加盖有斯尔克公司印章。 斯尔克公司已支付中丽公司货款2185万元,中丽公司已向斯尔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200万元,下余985万元中丽公司未向斯尔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上述事实,有原告斯尔克公司提供的《32位超仿棉FDY熔体直纺工程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备忘录、设计会议纪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收条、交货清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商务函、律师函、计算明细,被告北京中丽提供的《32位超仿棉FDY熔体直纺工程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台湖镇关于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通知及现场检查确认单、中丽公司记账凭证、技术服务完工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985万元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0元,由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10元,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苗苗 人民陪审员马恒州 人民陪审员巩绪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慧
判决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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