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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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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205民初2016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858825.5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88882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至7月,原告与被告在宁夏日盛项目工地达成钢材、彩钢板、复合板、抗风柱、玻璃丝绵等生产物资的购销合同,由原告分别供往被告在宁夏日盛化工集团热电公司和宁夏康德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目工地,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另外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全部物资,被告予以签收并使用。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下欠材料物资款项至今不能清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被告不信守合同、没有契约精神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由于原告向被告提供彩钢板大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图纸中的技术标准,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无法工作,发包方的工程验收致使工程款迟迟不能结算使被告无法向原告支付下欠的货款。2、原告的产品实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工程不能被验收,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3、原告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供给了H型号钢,由于质量问题原告于2019年8月3日自行拉走,其价款178997元不应再向被告主张。4、被告已通过各种途径向原告支付376830元的货款。5、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4月22日、4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应支持。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1份、检测仪表1份不能证明彩钢板部分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微信截图2份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4份、销货清单28张、天津信驰彩涂板质量检测报告单1份,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4份、银行转账凭证4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3月至7月,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续签订四份钢材、彩钢板、复合板、抗风柱、玻璃丝绵等生产物资的《购销合同》,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向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货物价值964818.50元,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6941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95408.5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亨顺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4元,由原告宁夏中顺天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孙建军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季元
判决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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