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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德荣
联系方式:0575-81186682
注册时间:2006-11-09
公司地址: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18号
简介:
差别化纤维研发、生产、销售;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服装及相关设备、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化纤原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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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81民初6420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斯尔克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尔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明、孙浩轩,被告中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冬、刘秀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斯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252万元,(自2017年10月开始按每月12万元损失计算至2019年6月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复合纺长丝生产线12个纺位进行改造,但被告改造后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严重毛丝,未达到合同附件七约定的产品质量合格率考核标准,导致原告生产线停产、无法正常开车。2018年11月22日,原被告达成《备忘录》和《设计会议纪要》,被告在《备忘录》承认改造存在质量问题,并约定《合同书》中出现的毛丝问题,被告按照《设计会议纪要》中确定的整改方案和时间对项目再次进行整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整改仍未达到原告要求,生产的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考核标准,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故原告起诉,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丽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依据。双方2017年5月23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中丽公司为斯尔克改造12位生产线,系旧设备改造项目,斯尔克支付货款425万元。合同签订后,中丽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备部件交货义务,9月8日完成改造,9月9日至10日通电运行,开车纺丝运行正常,9月11日斯尔克公司签署了确认合格的技术服务完工单,也就是说本案合同设备已于2017年9月11日验收合格。故斯尔克诉请的给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25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其全部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主张生产经营损失,法律规定主张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中丽公司提供的设备存有给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事实,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5月23日,斯尔克公司(需方)与中丽公司(供方)签订了《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1.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款:斯尔克公司向中丽公司购进12位复合纺长丝生产线,总价为425万元,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包装费。6.支付条件及期限:6.1.1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需方在在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定金(计人民币128万元),合同生效;6.1.2提货前五天,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货款(计人民币276万元);6.1.3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开车后12个月或设备交货后18个月内(以先到为准),由需方向供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21万元)。8.合同设备的验收:8.6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联动调试完成后12个月,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货后1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 合同签订后,斯尔克公司于2017年6月分两次支付中丽公司定金120万元,2017年9月支付定金、货款283.75万元(均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期间中丽公司陆续向斯尔克公司供货,并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对12位复合长丝生产线进行改造,9月8日改造完成,9月9日至10日进行通电运行,具备开车条件,运行正常,同年9月11日斯尔克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完工单。 2018年11月22日,斯尔克公司、中丽公司签订《备忘录》,双方就《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备忘如下:关于《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改造项目中出现的毛丝问题,双方技术人员已就改进方案达成了意向,按照《设计会议纪要》中确定的整改方案和时间对项目进行改造。关于此项目前期存在的问题,待设备运转正常后,结算尾款时一并处理,双方另行签订结算协议。同日,双方及北京中纺精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纺丝工程设计会谈纪要,对具体整改方案及时间进行确认,协商努力在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调试,中丽方安排相关人员到生产现场。后中丽公司未按约完成调试。 上述事实,有原告斯尔克公司提供的《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书》、《规格书》、备忘录、设计会议纪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收条、银行承兑汇票、商务函、损失计算表、录音光盘,被告北京中丽提供的《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书》及附件、中丽公司记账凭证、技术服务完工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60元,由原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苗苗 人民陪审员马恒州 人民陪审员巩绪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慧
判决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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