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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德荣
联系方式:0575-81186682
注册时间:2006-11-09
公司地址: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18号
简介:
差别化纤维研发、生产、销售;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服装及相关设备、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化纤原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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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81民初8856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丽公司)与被告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斯尔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玲,被告斯尔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明、孙浩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斯尔克公司支付中丽公司SLK2017-0523号合同项下货款21.25万元及逾期利息1.75万元;2.诉讼费由斯尔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中丽公司与斯尔克公司签署了《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中丽公司为斯尔克公司改造12位生产线提供设备部件,斯尔克公司支付货款425万元。合同签订后,中丽公司完成了合同设备部件的交货义务,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开车纺丝,运行正常。2017年9月11日,斯尔克公司签署了确认合格《技术服务完工单》。根据合同6.1.3约定,开车后12个月内,斯尔克公司应支付中丽公司21.25万元货款,但斯尔克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古中丽公司特提出上述请求,请法院依法支持中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斯尔克公司辩称:本案并不具备付款条件。根据双方达成的备忘录,已经明确约定待设备运转正常后结算尾款一并处理,原告改造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生产不出合格产品,所以不具备付款条件,被告也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所以不存在逾期利息。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5月23日,斯尔克公司(需方)与中丽公司(供方)签订了《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1.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款:斯尔克公司向中丽公司购进12位复合纺长丝生产线,总价为425万元,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包装费。6.支付条件及期限:6.1.1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需方在在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定金(计人民币128万元),合同生效;6.1.2提货前五天,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货款(计人民币276万元);6.1.3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开车后12个月或设备交货后18个月内(以先到为准),由需方向供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21万元)。8.合同设备的验收:8.6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联动调试完成后12个月,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货后1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 合同签订后,斯尔克公司至2017年9月共支付货款403.75万元(均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尚欠货款21.25万元未予支付。期间中丽公司陆续向斯尔克公司供货,并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对12位复合长丝生产线进行改造,9月8日改造完成,9月9日至10日进行通电运行,具备开车条件,运行正常,同年9月11日斯尔克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完工单。 2018年11月22日,斯尔克公司、中丽公司签订《备忘录》,双方就《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备忘如下:关于《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改造项目中出现的毛丝问题,双方技术人员已就改进方案达成了意向,按照《设计会议纪要》中确定的整改方案和时间对项目进行改造。关于此项目前期存在的问题,待设备运转正常后,结算尾款时一并处理,双方另行签订结算协议。同日,双方及北京中纺精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徐州斯尔克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纺丝工程设计会谈纪要,对具体整改方案及时间进行确认,协商努力在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调试,中丽方安排相关人员到生产现场。后中丽公司未按约完成调试。 上述事实,有原告中丽公司提供的《12位复合长丝工程项目合同书》及附件、技术服务完工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苗苗 人民陪审员马恒州 人民陪审员巩绪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慧
判决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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