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724财保132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32×××01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账号为462469449570526163681087号、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3208230011010000069564的账户、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208220151010000050883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10×××04的账户中共计存款10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购买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32×××01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账号为462469449570526163681087的账户、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3208230011010000069564的账户、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208220151010000050883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10×××04的账户中共计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韦奇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婷
判决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