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91执异9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申请追加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称,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为(2019)鲁0591执15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鲁0591执1571号。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系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述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财产即为被执行人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追加上述分公司为本案执行人,望依法准许。
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591执1571号。
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支机构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张景普
人民陪审员李学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史英
判决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