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9)粤0112民初2687号
判决日期:2020-03-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合同款项137548.0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109.61元(从2018年5月25日以合同总金额305548.06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3月24日)本项应计至被告全部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前向原告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93000元。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账户名: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号:36×××7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
二、原告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实际收到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足额款项与被告提供的完整开票资料后十日内向被告出具金额为26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案件受理费2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如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原告广州艾泽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开票义务,则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且被告有权就违约金及开票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新喜
人民陪审员李瑞卿
人民陪审员黄笑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夏婷
书记员龙焰桦
判决日期
202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