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超群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12执异40号
判决日期:2020-03-20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超群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称: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超群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2017)川0112执154号受理。现原申请执行人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前述案涉债权转让给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向被执行人通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并由被执行人签字确认。为便于案件后续执行,特向法院申请将(2017)川0112执1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查明,因张超群未履行(2016)川011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0112执154号立案受理。2018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成都亿兮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双方又于2018年9月3日签订了《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共计200520000元债权转让给了异议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和异议人于2018年8月6日共同向被执行人发送了债权转让告知函,告知了被告债权转让相关事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及工商登记信息、(2016)川011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112执3086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债权转让告知函、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将(2017)川0112执1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川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高玉林
人民陪审员汪广秀
人民陪审员张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思铭
判决日期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