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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树钦
联系方式:0756-2522112
注册时间:2001-03-14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45号二层之一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及养护;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林业生态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运营;高尔夫球场建设及管理;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喷泉喷灌工程、温泉景区设计及施工;雕塑设计及施工;温室、园艺机具的制造及安装;市政养护(含道路、道路绿化、路灯、给排水、交通工程等养护);环境治理(含废气污染处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生态修复、矿山修复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污染调查与评估;环境咨询(含环境规划、生态规划、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等);污染防治工艺设计,环保设备制造、销售及租赁、设备安装、投资及运营;新能源研发及技术应用、投资及运营、技术咨询;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及养护;工程勘察设计;环境卫生服务;清洁服务;消杀服务、除四害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白蚁、红火蚁的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薇甘菊防治,有害生物防制;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租赁和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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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峰与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3民初12029号         判决日期:2020-03-1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宇峰与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宇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被告御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仲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御园公司向原告何宇峰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合计423501.47元、工程质量鉴定评估费32800.00元、工程修复评估费50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506301.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宇峰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工程修复费用为129917.7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原告何宇峰与被告御园公司签订《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星河湾何总住宅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星河湾海怡半岛3期4栋101房,工程内容为:园建工程、园林小品、绿化种植等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乙方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60天,开工日期2015年9月20日,合同价款为880000元,不含税。其中园建工程的工料总包价款为480000元,绿化部分总价款为400000元。期间,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增加地下室土建工程,工程造价400000元,原告何宇峰已向被告御园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合计1000000元,由于被告御园公司与原告何宇峰签订合同的期间已出现公司运作的经济危机,陷入多宗经济诉讼令账户被查封的困境,未能用原告何宇峰支付的工程款付清材料款和施工人员的费用,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施工,更出现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恶性循环,导致工程质量多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水、电、地陷的安全隐患。原告何宇峰多次要求处理,被告御园公司都怠慢,不予理会,工程一直未有完工验收。后被告御园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以原告何宇峰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工程的总造价、工程质量、工程修复费用等经由法院委托的资深公司进行了评估,广东盛建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造价为1384164.69元。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施工过程不规范和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工程修复费用价格为:129917.73元。原告支付了工程质量鉴定评估费32800元及工程修复评估费50000元。由于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已危及原告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此,原告委托了广东构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修复,实际支付了产生的修复费用423501.47元。综述情况,原告何宇峰认为,被告御园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理应对工程质量的修复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何宇峰请求被告御园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423501.47元及工程质量鉴定评估费32800元、工程修复评估费50000元,合计506301.4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御园公司承担。 被告御园公司答辩称:1.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原告何宇峰向被告御园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已经生效的(2017)粤0113民初4638号案中,已经认定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入住涉案房屋,被告御园公司认为原告何宇峰主张的质量问题完全可以清晰用肉眼识别,而其在庭审中也自认工程仍存在多处问题,据此,被告御园公司认为应当从2016年1月17日开始计算原告的诉讼时效,在(2017)粤0113民初4638号案中,原告何宇峰经法官释明后,未当庭提起反诉,也未向我方提出履行请求,仅表示另寻法律途径,该行为并不能产生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庭审结束后,原告何宇峰也未向被告御园公司提出修理修复的要求,故被告御园公司认为原告何宇峰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依法不应获得支持。2.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并非由被告御园公司导致,且原告何宇峰已正常使用涉案工程超过3年,我方承担工程修复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何宇峰已于2016年1月17日未经验收入住涉案工程,应视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原告何宇峰对工程质量认可,无权再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番禺法院在(2017)粤0113民初4638号案判决书中已确认原告何宇峰于2016年1月17日入住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应视为原告何宇峰对涉案工程质量的认可,原告何宇峰在认可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再以涉案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向我方主张权利显然不应得到支持。被告御园公司关于园建工程的施工内容不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被告御园公司的质量保修义务已经完成,原告何宇峰要求被告御园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被告御园公司的施工内容包括园建工程、绿化工程和增加的地下室工程和工人房,其中,地下室工程与园建工程、绿化工程是相互独立的,分属不同的方位,并不是上面是园建工程、绿化工程、下面是地下室工程,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内容包含基坑工程和结构工程,但园建工程和绿化工程是不包含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依据双方签署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书第7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为6个月,按照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入住涉案工程计算,被告御园公司需承担的保修义务已经完成,原告何宇峰再向被告御园公司主张质量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何宇峰已正常使用涉案工程超过3年,其间被告御园公司从未收到关于原告何宇峰要求维修涉案工程的要求,如像原告何宇峰起诉书所称,涉案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何宇峰却在3年后再向被告御园公司主张承担修复费用,与常理不符,而且客观上,该质量问题已无法判断由哪方导致,所以原告何宇峰向被告御园公司主张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系由于自身园林地基回填土层沉降超出允许范围导致,与被告御园公司无关。在4638号案中,经司法鉴定程序委托的广州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系由于园林地基回填土层沉降导致,而回填土层非被告御园公司的施工内容,被告御园公司仅负责地表以上园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涉及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所以园林地基回填土层沉降导致的问题不在被告御园公司。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御园公司需承担修复费用,我方也需要向法庭指出其主张的费用明显不合理。首先,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其修复内容及价格远远超出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所需修复的内容和价格,其中,很多内容并非单纯修复而是对涉案工程的改建、加建。如4号位,原告何宇峰自行增加了浮雕;1号位景观池将原由我方安装的防腐木拆除,路面修复等等都是原告何宇峰改建、加建的内容。其次,该结算单是第三方单方制作,未经我方确认,原告何宇峰也未提供其支付凭证证明其主张,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我方不清楚。即使有发生,但该质量问题并非我方导致,且原告何宇峰已经入住涉案房屋超过3年,其主张不应获得支持。综上,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何宇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御园公司原名珠海御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变更为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是具备承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法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发包人(甲方)何宇峰与承包人(乙方)御园公司签订《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其中约定,工程名称星河湾何总住宅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星河湾海怡半岛3期4栋01房;工程内容为园建工程、园林小品、绿化种植等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上述工程按确认的设计图和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所有内容,乙方包工包料;合同工程总日历天数60天,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5年11月19日;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在工程进行中,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施工详图,施工说明书精心施工,认真执行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如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要求而发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隐蔽工程的水电施工材料均需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园建工程的施工材料需甲方确认。合同价款880000元,不含税。其中园建工程的工料总包价款约为480000元,绿化部分总价款约为400000元;付款方式预付款为合同价款30%,乙方进场施工3天内付给乙方,待工程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养护期6个月满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养护期即质量保修期为6个月,从工程初验报告确认之日起计算;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达不到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或效果图要求,乙方应立即进行返修或整改,工期不予顺延,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除发生不可抗力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能擅自停工。3、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隐患以及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如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天数超过15个日历天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等等。上述合同书落款有何宇峰手写签名和珠海御园公司公章盖印及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但未有具体落款日期。 2017年6月6日,御园公司以何宇峰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案号为(2017)粤0113民初4638号,何宇峰以涉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现该案已生效。在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讼工程于2015年9月20日开工;工程内容包括园建工程、园林小品、绿化种植等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地下室土建施工、排水防水、地下室化粪池、地下室入口景观墙、入户平台以及加建工人房(包括室内装修);何宇峰已于2016年1月17日入住涉讼房屋。 此外,在(2017)粤0113民初463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宇峰申请对涉讼工程中(加建)工人房、鱼池漏水原因及园林电气工程漏电原因进行鉴定并就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司法鉴定程序确认,由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涉讼工程中(加建)工人房、鱼池漏水原因及园林电气工程漏电原因进行鉴定;由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讼工程中工人房、鱼池漏水及整个园林电力项目的漏电工程质量问题修复价格进行评估。2018年8月14日,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质鉴)字(2018)第0716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意见书),载明:经现场勘察,鱼池动力循环系统由PVC管道(直径32mm)传输,管道横向敷设距地面约100mm,因漏电原因,动力循环系统停止工作。经对园林及建筑物进行勘察,发现(详见平面图标注)园林地面1号位置下沉70mm、2号位置裂缝(地面下沉导致)14mm、3号位置下沉20mm、4号位置(水景墙与原建筑交界处)顶部裂缝20mm、5号位置裂缝(地面下沉导致)6mm、景观水池及路面出现裂缝,工人房(顶部)向东面移位10mm、东北角及西北角墙体开裂,地下室门口墙体沉降式开裂。综合以上因素,应属园林地基回填土层沉降且超出沉降允许范围,导致鱼池动力循环系统管道断裂漏水,同时因漏水造成地基回填土层局部土层松软,加大沉降幅度,造成上述沉降、裂缝。该工程所有庭院灯具接线采用的是直接绞接并用绝缘胶布简单包扎的方式,没有采用规定的防水接线盒;除了LED灯带外,其他所有灯具,均随便放置,没有可靠固定。庭园灯具电线(绝缘导线)虽然有采用PVC线管敷设,但与灯具处连接的电线外露,没有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水池中潜水泵和喷水鱼池中喷水装置的接线同样没有采用防水接线盒,而是直接绞接简单采用绝缘胶布包扎后放在水池中。上述情况均存在严重用电安全隐患。该工程多个配电回路存在空开一送即可跳的现象。经现场勘察,除花架吊灯、户外插座、鱼池水泵回路绝缘合格外,其余11个回路火线(相线)对地绝缘均不合格。该工程配电箱为金属底座,但没有接地,现场配电箱内也没有找到有效接地线。配电箱内配线杂乱,电线颜色使用混乱,黄绿线国际(国标)用作接地线,这里用于火线(相线)或者零线,淡蓝色线国际(国标)用作零线,这里部分用于火线,部分零线又采用了红色电线,总电源进线三相电线均采用黄色,没有按要求区分相色。总空开下装配线存在一个端子压接三根导线的情况,箱内配线存在较多绞接接头。配电箱金属底座没有有效接地容易造成触电事故;没有按规范使用线色和配线杂乱,造成后期维护不便;多跟导线压在同一端子上容易造成接触不良和发热,配线接头较多,容易造成接触不良和漏电事故。配电箱内各回路空开的选型与设计不一致,仅在总电源开关采用了带剩余电流保护的空开,没有按图纸设计在各个支路配置带剩余电流保护的空开,且各空开的额定容量与设计不符。按图纸设计整个庭院配电,采用三级配电,即总电源空开4P/100A,照明支路采用3P/C25A,照明各小支路采用2P/C16A带剩余电流保护;插座支路采用4P/C80A,插座各小支路采用4P/C50A带剩余电流保护;水泵支路采用3P/D63A,水泵各小支路采用3P/D40A剩余电流保护或3P/D25A带剩余电流保护。而现场实际庭院配电,采用的是二级配电,即总电源空开为4P/C63A带剩余电流保护,其他回路采用1P/C40不带剩余电流保护的空开。插座和水泵回路均采用单相供电,而不是设计的三相供电。鉴定结论为:该工程出现水管断裂,地面沉降、裂缝,墙体倾斜、裂缝;电气安装工程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8.1.8条第1项、第14.2.1条、第17.1.2条、第5.1.1条、第5.1.12条第1项、第14.2.4条、第17.2.2条的规定且现场实际接线与竣工图(设计)严重不符。主要表现为:庭院灯具和水泵户外连接处的电线外露,没有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多个回路火线(相线)对地绝缘不合格;配电箱金属底座未有效接地,配电箱配线杂乱,绞接情况较多,没有按规范线色使用电线;整个配电回路没有按图施工,竣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合等。何宇峰预缴了鉴定费用32800元,有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34327584)为凭。 2019年3月13日,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穗德价估【2019】0046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星河湾海怡半岛3期4栋01房工人房、鱼池漏水及整个园林电力项目的漏电问题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价格为129917.73元。何宇峰预缴了鉴证咨询服务评估费50000元,有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2328714)为凭。对此,珠海御园公司质证认为,其不认可质量鉴定意见书,主张何宇峰在2016年1月17日入住即应视为竣工日期,即是对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可,因何宇峰的入住使用,涉讼工程的质量问题客观上无法判定是施工还是使用导致,何宇峰作为物业的使用人和管理人,理应承担责任;而且开挖地下室加重了沉降,责任也归属于何宇峰业主一方。何宇峰质证认为,对质量鉴定意见书结论无异议,确认地下室已经投入使用,但认为因施工部分与其居住的地方分开,不能将入住日期视为竣工日期,涉案工程园林工程至今仍未竣工;但是《评估报告书》存在遗漏修复项目、修复方法并不能修复评估项目、修复价格偏低等问题。 原告何宇峰委托第三方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园林的鱼池漏水部分、加建的工人房部分、园林电气工程漏电部分进行修复,该修复工程于2019年1月30日完工。 原告何宇峰提供了结算单及施工过程图片拟证明原告何宇峰聘请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修复的项目结算情况及施工过程的图片。结算单显示,涉诉花园加固项及维修工程总预算为423501.47元。施工过程图片显示,施工内容包括:1号位拆除大理石、原防腐木拆除、破损管道更换;2号位大理石条拆除、阳台拆除、阳台地下空洞清运淤泥后在底部铺设钢筋、铺设水泥砂浆基层、砌砖,最后用陶粒、水泥砂浆混合回填;路面拆除、铺设钢筋;3号位拆除;4号位拆除、墙脚开挖、景观池拆除、铺设钢筋、浇混凝土、涂刷防水;工人房侧开挖、浇混凝土加固;更换玻璃雨棚;修复过滤池;恢复草坪。经质证,被告御园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原告未与被告沟通即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被告对于原告单方委托第三方施工的情况不知情,无法确认该结算单的真实性。该结算单是第三方单方制作,原告是否实际支付该款项,被告不清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认可该结算单,而且该结算单与经司法程序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在修复内容和价格上相差巨大,并非单纯的修复,而是新建、改建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宇峰赔偿148902元; 二、驳回原告何宇峰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84元,由原告何宇峰负担2245元,由被告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佩裕
判决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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