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南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33民终205号
判决日期:2020-03-19
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三局)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南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基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三局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2018)川333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2018)川333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6元,退还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合议庭
审判长段内惠
审判员吴杰
审判员林杉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地的施姑莫
判决日期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