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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安华
联系方式:13607373789
注册时间:1996-03-22
公司地址:益阳市秀峰西路颐园小区31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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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湘0903执88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3-19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湘09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8月1日、2020年2月18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持有证券数额,被执行人文登科名下登记了湘H×××××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湘H×××××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其自述车辆早已交付案外人抵偿债务,但未变更登记。本院经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文登科、蔡和香名下登记了坐落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铁铺岭社区1单元203a、203b、107a、107b、107c、107d、107e的不动产,且均已抵押给银行及案外人,上述不动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型保险、无股息红利收入,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性收益。 本院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文登科、蔡和香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移送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22025665元,本院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0月8日、2019年12月1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告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 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通过终本约谈,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但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0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将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文武 审判员李科举 审判员龚盛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姚定
判决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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