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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长勇
联系方式:15673504837
注册时间:2001-04-09
公司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2号(五岭广场东南侧)
简介:
在湖南省内从事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 Hz GSM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涉及许可证经营或国家专项规定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或按专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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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光亮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002民初3196号         判决日期:2020-03-18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光亮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郴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光亮、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军与雷翔讲、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晟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谢光亮诉请判令:一、被告为原告房屋漏水及房屋外表损伤给予恢复原状,被告拆除挂到原告房屋墙壁上的线路横担以及电箱设备;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2800元,包括鉴定确定的损失39668元、鉴定费24000元、评估费3300元、诉讼费812元、因鉴定评估过路过桥费440元、打印诉讼材料的费用100元、高铁费及飞机票1700元、租车费463元、请人代写诉状600元、住宿费860元、加油费925元、37天的误工费7400元。 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的答辩要点:根据评估、鉴定结论,原告房屋开裂不是答辩人导致,原告房屋漏水是答辩人原因导致,但是原告的损失只有1万多元,答辩人只能在此范围内赔偿。 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的答辩要点:答辩人并未在原告房屋处安装电缆,通过鉴定,原告房屋受损与答辩人无关。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2007年,原告在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房屋,其中一楼为商业用房,二楼至六楼为住房。此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因实行农网改造,在原告上述房屋一楼东侧外墙上钻孔,将一个计电箱以及电线器材悬挂在原告上述房屋东侧外墙上,并在原告上述房屋二楼外墙上钻孔悬挂电缆线。联通郴州市分公司亦在原告上述房屋一楼东侧外墙上钻孔,将一个体积较小、重量较轻的宽带网络设备机箱(该机箱连接了一根铁丝、一根网线及几根较细的光缆)悬挂在原告上述房屋东侧外墙上。 二、原告因上述房屋漏水需要理赔,而于2019年4月11日委托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一层东侧完损状况、损伤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检测结论如下:(1)被检测区域(一楼东侧)存在的损伤主要为外墙人为钻孔,部分墙面瓷砖开裂、脱落,室内墙面大面积渗漏,粉刷普遍脱落等;(2)经分析,被检测区域的损伤主要是由于相关单位进行设备及线路安装时在外墙面钻孔,从而造成并加剧了墙面渗漏、材料老化现象。此后,原告因鉴定费发票被损坏,要求该公司补开,该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出具证明,证明:“本次检测费为18000元,加上两位技术人员去现场踏勘检测差旅费、误工费以及伙食费等共6900元,一共合计24900元,经过协商后,委托方实际支付24000元。” 三、原告在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检测结论后,委托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昊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所于2019年6月4日作出评估结论:在本报告载明的各种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9日的评估值合计为32854元,包括:(1)一楼门面墙面铲除墙漆、墙面基层处理扇灰工程,以及墙面喷涂乳胶漆的费用共计711.76元;(2)二楼卧室一的墙面铲除墙漆、墙面基层处理扇灰工程、墙面喷涂乳胶漆,以及木质装饰线条的费用共计516.3元;(3)二楼卧室二的墙面铲除墙漆、墙面基层处理扇灰工程、墙面喷涂乳胶漆、木桌(1371.6元),以及木质装饰线条的费用共计3364.56元;(4)外墙面拆除墙砖(面积148.16平方米)、贴墙砖、脚手架的费用共计27061.43元;(5)垃圾清运费12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300元。 四、原告认为:2009年,联通郴州市分公司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未经其同意在上述房屋上钻孔,悬挂设备;2010年,因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的电线发生故障起火,瓷砖被烧坏,造成房屋质量变差,房屋出现渗水,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告知没有权威机构作出鉴定不能理赔,原告为此委托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昊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检测、评估,但在上述检测、评估结论作出来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又告知要通过诉讼解决,故诉至法院。 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北湖区供电分公司认为造成上述被检测区(一楼东侧)墙面开裂并室内渗水是原告房屋整体部分下沉导致,申请对原告上述房屋墙体开裂及渗水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对原告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对于原告上述房屋受损原因,本院委托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通过对上述房屋的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烧结砖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并对承载力进行验算(包括对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安装电缆前后的房屋分别进行承载力验算,验算时考虑了2008年湖南冰灾的情况)。该公司于2019年9月作出鉴定结论:(1)结合本报告第4.1条(地基基础检测)、第4.2条(上部承重结构检测),该房屋的裂缝形态基本为东高西低(北墙)、北高南低(东墙),但该房屋的整体倾斜方向为西北向(且倾斜率未超出规范限值),现场裂缝形态不符合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的裂缝特征,且室外地平、室内地面和各墙脚及四周地面无明显破损与开裂现象,故排除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开裂的可能性;(2)通过对该房屋砌体构件的材料强度进行检测,结果表明该房屋部分墙体烧结砖、砌筑砂浆抗压强度偏低,材料强度离散性大,部分墙体存在承载力不满足计算要求的情况,当窗间墙荷载较大时,荷载沿窗洞边缘扩散,在窗洞口下角产生剪应力,使砌体在窗洞斜角方向开裂;(3)本报告第4.7条(承载力验算)的承载力计算结果表明,电缆安装前后(即增加电缆带来的附加荷载前后)墙体的承载力计算结果除电缆安装处的墙体外无明显变化,即说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电缆安装施工并非房屋大面积开裂的主要原因;(4)该房屋二层5×C-E轴外墙严重渗水、饰面起皮,渗水位置与外墙电缆安装点吻合,且房屋其他部位无明显渗水现象,故判定该房屋二层5×C-E轴墙体渗水是由于电缆安装所致。该公司的处理建议:(1)建议有资质的专业加固公司对该房屋开裂、渗水部位进行修复、加固处理;(2)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后续使用中应多加检查,严禁超载使用、随意增设隔墙、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等,如需进行涉及使用荷载较大变化的改造,应及时与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反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 原告认为该公司对电缆拉力遇2008年冰灾造成房屋结构开裂的情况没有进行仔细检测,要求该公司进行复检,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致函给该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回复如下:“1、我司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存在误检的情况,经我司核查谢光亮多次致电我司沟通过程中,我司未承诺过可以复检;2、我司出具的元天鉴字〔2019〕08017号《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已对谢光亮房屋漏水、墙体开裂原因进行详细检测,我司检测结论均根据我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结果得出,并无参考上海钧测检测公司的检测结论部分;3、经我司技术部多次讨论研究,原鉴定结论准确无误,不作修改。” 六、对原告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本院委托郴州同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所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谢光亮房屋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原告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1)因漏水造成二楼北面卧室楼顶的木质装饰线条严重变形、需要替换,木质装饰线条40米,计2400元;(2)因漏水造成二楼北面卧室楼顶的木质装饰线条严重变形、安装在北面墙壁上的木柜已严重变形,均已不能正常使用,需要重新购置安装,其中新木质线条14.4米计648元,木柜计1963元,梳妆台一个约1000元;(3)如替换安装电缆部位的外墙瓷砖,会影响墙面的整体美观,强烈要求替换北面和东面漏水部分以及漏水部分以下的全部墙砖,因此增加墙壁砖的替换面积102.05平方米,增加财产损失金额14591元;(4)一楼门面和二楼住宅均已出租,因施工影响,需减免租金2000元;(5)垃圾运距有16公里多,垃圾、人工费和运费请仔细计算。该所于2019年12月9日回复如下:(1)现场查勘时,诉讼双方并未对损失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现谢光亮提出损失增加项目和范围,需由法院质证,并经诉讼双方认可;(2)谢光亮认为人工工资和脚手架费用低的问题,人工工资是按湘建价(2019)130号文《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计算,脚手架费用是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计算,因此不存在人工工资和脚手架费用过低的问题;(3)垃圾运距由诉讼双方共同实测认可,根据双方认可距离进行调整。对原告要求增加的损失项目和范围,原告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载明本评估计算的相关范围是根据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的相关鉴定结论确定:1、该房屋二层5×C-E轴外墙严重渗水、饰面起皮是由于该处外墙电缆安装所致,故评估时只计算了该墙一楼门面内墙面、二楼住房内墙面、二楼外墙瓷砖面因漏水造成的相关损失,计算的损失项目为:一楼门面内墙面原墙面抹灰面拆除及原墙面重新计算混合砂浆抹灰面、抹灰面刮仿瓷涂料2遍,二楼住房内墙面原墙面抹灰面拆除及原墙面重新计算混合砂浆抹灰、刮仿瓷涂料2遍,二楼外墙面原瓷砖面拆除、重新粘贴瓷砖(46.11平方米),外墙面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2、建筑垃圾外运暂按1KM计算;3、漏水及相关防水处理的相关费用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故该项费用未计算。评估结论为:谢光亮的上述房屋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10日渗水财产损失评估值16066.58元。此外,该所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在评估报告中载明:谢光亮提出损失增加项目和范围,需由法院质证,并经诉讼双方认可;垃圾运距由诉讼双方共同实测认可,根据双方认可距离进行调整;如增加(1)室内更换全新梳妆台一个计1000元、(2)更换全新木柜一张计1800元、(3)室内木质装饰线条拆除及恢复计1170.87元、(4)外运垃圾距离增加到16KM增加造价230.25元。 七、联通郴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庭审后自行拆除了其挂在原告上述房屋墙壁上的宽带网络机箱、铁丝、网线等。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不同意拆除挂在原告上述房屋墙壁上的计电箱、电缆等。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光亮损失47957.7元; 二、驳回原告谢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谢光亮负担393元,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华英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林蒙
判决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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