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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80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思锋
联系方式:0875-2208119
注册时间:1996-10-21
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208号
简介:
电力输配、供应、调度、购销及其相关物资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电力工程投资、规划、设计、施工、改造及运行、维护、管理;电力线路架设安装;售电增值服务;电力电商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充电桩(站)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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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民申2636号         判决日期:2020-03-18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5民终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并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原审法院错误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的规定,该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鉴于《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因此,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的合同约定。2、《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材料由被申请人提供,因此相应税金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审计报告审减再审申请人37万余元材料税金无事实依据。首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须经审计;其次,《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第5.2条约定案涉工程涉及到的材料和设备由被申请人采购提供,因此相应税金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3、审核验证定案表上再审申请人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人段英龙的签名是伪造的,系被申请人诱使再审申请人其它工作人员在该定案表上盖章并伪造段应龙的签名,因此,审核验证定案表不能代表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不代表再审申请人对审计结论的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当事人对云南恒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盖章,无证据证明段应龙在报告书上的签名系伪造,确认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审计核减情况说明》、《审计结果明细表》对审减原因、审减情况予以说明,再审申请人的第二点再审理由不成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的审定金额是唯一的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己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解决的是出现两个结算价款时的适用问题,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因此,应驳回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孔斌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王桂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白有光 何晓颖 书记员 罗丹
判决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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