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瑞与胜利油田长龙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502民初5443号
判决日期:2020-03-17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晓瑞与被告胜利油田长龙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软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崔晓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长龙公司支付崔晓瑞工程款24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本裁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胜软公司、金宇公司在欠长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2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与胜软公司、金宇公司签订辛三采油管理区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胜软公司和金宇公司共同承担东辛采油厂辛三采油管理区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油井参数采集系统205套、区域视频监控系统2套、完善27座计量站、91口水井、20座配水间、2座注水站和1座联合站等生产参数采集、视频监控系统改造配备自控、电气、通讯系统;承包方式为联合体承包(设备材料甲供),范围为设计交底范围内的工程量,工期183天。价款为不含税2495100元,以油田业务主管部门最后审定结算值为基数下浮4.5%。全部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40天办理结算。2017年3月29日,崔晓瑞以长龙公司名义与胜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胜软公司收取6%管理费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交由崔晓瑞组织施工。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11日经胜利石油管理局四化项目部验收通过,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经审计,累计完成工程量2800000元,长龙公司已支付400000元,其他款项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崔晓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立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杜岩
判决日期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