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与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2民终1587号
判决日期:2020-03-17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沪律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佳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王佳与金沪律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18日解除,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沪律所存在单方解除行为,显然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金沪律所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应当直接推定为金沪律所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王佳于2019年5月出具的《声明》系基于金沪律所胁迫所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金沪律所未作答辩。
王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沪律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月18日工资2363.64元;2.金沪律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佳要求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月18日工资2363.6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王佳要求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法官助理黄达
审判员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达
判决日期
2020-03-17